運輸署邀請營辦商申請過境巴士及出租車服務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運 輸 署 現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的 營 辦 商 , 申 辦 往 來 香 港 和 內 地 、 途 經 落 馬 洲 管 制 站 的 一 : 過 境 出 租 車 服 務 ; 及 二 : 深 宵 過 境 巴 士 服 務 。 兩 項 服 務 的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俱 為 二 ○ ○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

由 於 是 次 接 受 申 請 的 屬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兩 地 過 境 運 輸 服 務 , 因 此 申 請 者 需 為 由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公 司 合 組 的 合 營 公 司 。 所 有 申 請 人 須 以 書 面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 申 請 者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辦 法 。 如 申 請 者 為 有 限 公 司 , 需 提 交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登 記 證 及 內 地 營 業 執 照 。 如 申 請 者 為 無 限 公 司 , 請 提 交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內 地 營 業 執 照 ;
* 服 務 性 質 詳 情 , 包 括 車 輛 的 數 目 、 類 型 及 座 位 限 額 ; 若 申 請 深 宵 過 境 巴 士 服 務 , 則 需 加 上 車 輛 方 向 盤 位 置 及 乘 客 安 全 帶 裝 置 資 料 ;
* 經 營 類 似 運 輸 服 務 的 經 驗 ;
* 與 內 地 單 位 的 業 務 合 夥 詳 情 , 包 括 香 港 和 內 地 合 夥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 內 地 當 局 批 准 提 供 過 境 出 租 車 服 務 或 深 宵 過 境 服 務 的 文 件 ;
* ( 申 請 過 境 出 租 車 服 務 ) 申 請 的 過 境 出 租 車 配 額 數 目 ;
* ( 申 請 深 宵 過 境 巴 士 服 務 ) 申 請 的 每 日 深 宵 過 境 班 次 、 擬 過 境 的 時 間 (只 限 凌 晨 零 時 正 至 早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 以 及 在 香 港 的 行 車 路 線 和 終 站 設 施 ( 所 批 准 的 過 境 時 間 未 必 與 申 請 的 時 間 相 同 ) 。

為 方 便 審 批 , 申 請 人 須 以 合 營 公 司 的 名 義 , 同 時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運 輸 署 ( 地 址 : 香 港 統 一 碼 頭 道 3 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1 0 樓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組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 和 廣 東 省 外 經 貿 廳 陸 空 口 岸 處 ( 地 址 : 廣 州 天 河 路 3 5 1 號 廣 東 外 經 貿 大 廈 9 1 7 室 , 郵 政 編 碼 5 1 0 6 2 0 )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者 需 於 二 ○ ○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或 以 前 , 親 身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郵 遞 申 請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準 。 所 有 申 請 會 經 由 香 港 及 廣 東 省 兩 地 政 府 審 核 , 及 決 定 批 發 營 辦 權 。

如 有 疑 問 , 請 向 香 港 運 輸 署 ( 電 話 : 8 5 2   2 8 0 4   2 5 7 8 ) 或 廣 東 省 外 經 貿 廳 陸 空 口 岸 處 ( 電 話 : 8 6 2 0   3 8 8 1 9 9 4 0 ) 查 詢 。

二 ○ ○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