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換牌新安排處理人龍問題

為 避 免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如 往 年 般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發 表 日 之 前 出 現 人 龍 , 運 輸 署 署 長 霍 文 今 日 (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公 布 今 年 將 會 就 即 將 期 滿 和 已 經 期 滿 的 車 輛 牌 照 和 駕 駛 執 照 的 換 領 事 宜 實 施 一 項 新 安 排 。

霍 文 說 : 「 新 的 安 排 可 令 合 資 格 換 領 車 輛 牌 照 和 駕 駛 執 照 的 持 有 人 , 毋 須 因 揣 測 即 將 公 布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可 能 提 高 牌 照 /執 照 的 收 費 而 趕 往 運 輸 署 服 務 櫃 檯 換 領 牌 照 或 執 照 。 」

他 又 說 : 「 有 關 安 排 純 粹 是 為 處 理 人 龍 問 題 而 實 施 。 至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內 容 與 此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 運 輸 署 亦 不 知 道 關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內 容 。 」

由 於 車 輛 牌 照 / 駕 駛 執 照 可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之 前 四 個 月 內 預 先 換 領 , 將 實 施 的 新 安 排 如 下 :

* 所 有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發 表 日 (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或 該 日 之 前 合 資 格 換 領 的 車 輛 牌 照 (即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或 該 日 之 前 期 滿 且 在 換 領 時 有 車 輛 登 記 ), 可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或 該 日 期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 按 現 行 收 費 為 牌 照 續 期 四 個 月 或 十 二 個 月 。
* 所 有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發 表 日 (即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或 該 日 前 合 資 格 換 領 的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即 有 效 期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或 該 日 之 前 屆 滿 的 執 照 , 以 及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或 之 前 進 行 換 領 時 有 效 期 已 屆 滿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執 照 ), 可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或 該 日 之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 按 現 行 收 費 換 領 執 照 。
* 上 述 安 排 只 適 用 於 有 效 期 即 將 屆 滿 或 已 屆 滿 的 車 輛 牌 照 和 駕 駛 執 照 的 續 期 ,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其 他 牌 照 服 務 。

這 些 措 施 旨 在 令 車 輛 牌 照 和 駕 駛 執 照 的 持 有 人 毋 須 在 臨 近 三 月 七 日 財 政 預 算 案 發 表 日 的 前 幾 天 , 趕 往 運 輸 署 的 服 務 櫃 檯 提 早 辦 理 換 牌 手 續 。

去 年 ,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公 布 之 前 的 三 天 期 內 , 運 輸 署 一 共 為 超 過 四 萬 個 車 輛 牌 照 續 期 , 大 約 相 當 於 平 日 續 牌 數 字 的 五 倍 。 續 牌 人 士 因 此 需 在 擠 逼 的 環 境 中 輪 候 , 輪 候 時 間 亦 由 正 常 的 三 十 至 六 十 分 鐘 , 延 長 至 兩 個 半 至 四 小 時 , 導 致 牌 照 事 務 處 出 現 人 群 控 制 及 可 能 引 起 的 安 全 問 題 , 令 運 輸 署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下 降 , 並 使 員 工 承 受 極 大 壓 力 。

運 輸 署 現 正 積 極 考 慮 其 他 方 法 , 以 改 善 所 提 供 的 牌 照 服 務 , 並 增 加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的 途 徑 , 包 括 以 電 子 方 式 發 出 牌 照 /執 照 和 為 牌 照 /執 照 辦 理 換 領 手 續 。 現 時 , 市 民 可 透 過 私 人 電 腦 或 「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 的 公 共 資 訊 站 , 以 聯 線 方 式 申 請 換 領 車 輛 牌 照 和 駕 駛 執 照 。 市 民 亦 可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交 有 關 申 請 。 當 局 鼓 勵 市 民 透 過 這 些 渠 道 辦 理 牌 照 /執 照 的 換 領 事 宜 。

二 ○ ○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