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招標承投營辦九條新專線小巴路線

運 輸 署 提 醒 有 意 承 投 九 條 新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人 士 , 他 們 必 須 於 本 星 期 五 ( 三 月 十 六 日 ) 正 午 十 二 時 前 把 標 書 放 入 位 於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十 一 樓 的 運 輸 署 總 部 投 標 箱 內 。

這 九 條 新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分 別 為 :

* 愛 秩 序 灣 往 柴 灣 環 翠 道 ( 經 東 區 醫 院 ) ( 循 環 線 )
* 愛 秩 序 灣 往 鍘 魚 涌 祐 民 街 ( 循 環 線 )
* 馬 鞍 山 海 柏 花 園 至 馬 鞍 山 恒 安 (村) ( 循 環 線 )
* 新 田 ( 永 平 村 ) 至 青 衣 機 鐵 站
* 大 埔 滘 至 大 埔 頭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至 海 柏 花 園
* 大 埔 南 華 莆 至 青 衣 機 鐵 站
* 梨 木 樹 (村) 至 青 衣 機 鐵 站
* 荃 灣 ( 德 海 街 ) 至 瑪 嘉 烈 醫 院

該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遴 選 委 員 會 在 審 核 申 請 時 , 會 考 慮 下 列 的 因 素 :

* 申 請 人 營 辦 運 輸 服 務 的 經 驗 ;
* 其 擁 有 所 調 配 車 隊 的 百 分 比 ;
* 車 輛 的 質 素 , 包 括 車 齡 、 車 輛 檢 驗 紀 錄 和 車 輛 替 換 計 劃 ;
* 提 供 的 乘 客 服 務 , 如 乘 客 服 務 熱 線 電 話 、 路 線 資 料 及 候 車 上 蓋 ;
* 可 供 殘 障 人 士 使 用 的 設 施 ;
* 司 機 的 培 訓 計 劃 ; 以 及
* 申 請 人 的 財 政 資 源 。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計 有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一 名 非 官 方 成 員 , 以 及 運 輸 署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和 運 輸 局 。

申 請 人 必 須 用 「 二 ○ ○ 一 年 二 月 憲 報 公 布 各 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專 線 ) 路 線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書 」 申 請 。 他 們 可 於 下 列 地 點 免 費 索 取 表 格 :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十 一 樓 運 輸 署 總 部 ;
* 九 龍 聯 運 街 三 十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七 樓 運 輸 署 九 龍 及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 ; 香 港 金 鐘 道 九 十 五 號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
*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百 零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二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
* 九 龍 鯉 魚 門 道 十 二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五 樓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 及
* 新 界 沙 田 火 車 站 連 城 廣 場 五 樓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

申 請 人 須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以 白 信 封 密 封 , 在 信 封 面 註 明 「 二 ○ ○ 一 年 二 月 憲 報 公 布 各 組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 專 線 ) 路 線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書 」 , 並 於 本 星 期 五 ( 三 月 十 六 日 ) 正 午 十 二 時 前 , 放 入 運 輸 署 總 部 投 標 箱 內 , 地 址 為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十 一 樓 。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或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 概 不 受 理 。

二 ○ ○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