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危險駕駛的新規例七月一日生效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今 日 (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表 示 , 有 關 以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死 亡 」 取 代 「 魯 莽 駕 駛 引 致 死 亡 」 及 「 危 險 駕 駛 」 取 代 「 魯 莽 駕 駛 」 的 新 規 例 , 會 由 星 期 六 ( 七 月 一 日 ) 開 始 生 效 。 新 規 例 已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發 言 人 說 , 現 時 在 「 魯 莽 駕 駛 」 的 控 罪 下 , 並 不 容 易 證 明 司 機 的 犯 罪 意 圖 。

他 解 釋 說 : 「 要 證 明 司 機 曾 『 魯 莽 駕 駛 』 , 控 方 須 取 得 有 關 司 機 個 人 精 神 狀 況 的 證 據 , 這 實 際 上 並 不 容 易 做 到 。 」

「 驗 證 司 機 曾 否 『 危 險 駕 駛 』 的 方 法 則 較 為 客 觀 , 因 為 這 是 以 合 格 和 謹 慎 的 駕 駛 人 士 應 有 的 駕 駛 標 準 , 衡 量 司 機 的 行 為 。 重 點 會 由 司 機 的 精 神 狀 況 , 轉 移 至 司 機 實 際 上 的 駕 駛 行 為 。 」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及 「 危 險 駕 駛 」 的 罰 則 如 下 :

*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五 年 。 如 屬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兩 年 ; 如 其 後 再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三 年 。
* 「 危 險 駕 駛 」 ─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如 屬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六 個 月 ; 如 其 後 再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十 八 個 月 。

另 外 , 「 不 小 心 駕 駛 」 的 最 高 罰 款 會 由 四 千 元 調 整 至 五 千 元 , 以 提 高 阻 嚇 作 用 。

一 份 有 關 危 險 駕 駛 的 單 張 , 會 由 下 星 期 初 開 始 在 運 輸 署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 政 府 多 層 停 車 場 和 政 府 隧 道 的 收 費 亭 免 費 派 發 予 市 民 ;他 們 亦 可 在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http://www.td.gov.hk/) 瀏 覽 單 張 的 內 容 。

二 ○ ○ ○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