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日:運輸署就會員巴士服務發表聲明

近 期 有 人 以 「 會 員 」 名 義 , 營 辦 市 區 至 新 田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的 非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今 日 ( 九 月 三 日 )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 任 何 向 乘 客 個 別 收 費 的 巴 士 服 務 ; 或 接 載 任 何 市 民 而 在 十 二 個 月 內 營 辦 超 過 十 四 天 的 免 費 巴 士 服 務 , 均 必 須 先 得 運 輸 署 長 的 批 准 才 可 開 辦 , 否 則 便 屬 違 法 。

發 言 人 說 : 「 運 輸 署 留 意 到 近 期 有 人 經 營 由 市 區 至 新 田 的 會 員 巴 士 服 務 , 以 會 員 名 義 招 攬 乘 客 , 再 向 每 名 乘 客 收 取 約 二 十 元 的 車 資 。 」

「 這 種 巴 士 服 務 未 經 運 輸 署 批 准 , 即 屬 違 規 違 法 , 運 輸 署 連 同 警 方 會 全 力 打 擊 。 運 輸 署 與 警 方 會 盡 快 對 參 與 違 法 活 動 的 有 關 人 士 展 開 執 法 行 動 , 包 括 對 有 關 巴 士 營 辦 商 展 開 研 訊 , 一 旦 確 立 違 規 , 嚴 重 者 會 導 致 他 們 的 客 運 營 業 被 吊 銷 。 」

營 辦 未 經 批 准 巴 士 服 務 ,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230章 《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4條 , 或 香 港 法 例 第 374章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52條 , 定 罪 後 前 者 可 被 判 罰 款 十 萬 元 ; 後 者 初 犯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千 元 及 入 獄 三 個 月 , 再 犯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及 入 獄 六 個 月 。 另 外 , 運 輸 署 署 長 可 按 第 374章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0條 進 行 研 訊 , 按 研 訊 的 結 果 及 情 況 , 運 輸 署 長 可 取 消 營 辦 未 經 批 准 巴 士 服 務 的 巴 士 營 辦 商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 令 營 辦 商 不 可 再 營 辦 巴 士 服 務 。

從 二 ○ ○ 三 年 底 到 今 年 八 月 , 運 輸 署 已 展 開 了 約 五 十 個 研 訊 , 在 已 判 決 的 個 案 中 , 共 有 約 十 五 個 巴 士 營 辦 商 名 下 約 三 十 部 巴 士 給 暫 時 吊 銷 客 運 營 業 證 及 車 輛 牌 照 二 至 四 個 月 不 等 。

二 ○ ○ 四 年 九 月 三 日 ( 星 期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