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包括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駕駛人)及騎單車者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發出的信號

如發出信號能夠協助或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便應發出信號。發出的信號必須正確(見圖解),並僅為所述目的而發,同時應清楚及適時地發出。在完成轉向後,切記關掉方向指示燈。

如不使用方向指示燈號,可改用手號;或在有需要時,手號也可用作增強方向指示燈號及停車燈號的效果。騎單車者也應以手號表明意向。

信號只可用來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本身的意向,切勿用來指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應怎樣做。

在未懂得如何正確地發出信號及明瞭別人所發信號的意思之前,切勿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騎單車。

駕駛人踏下剎車掣時,設於車尾的紅色停車燈便會亮着,向尾隨的道路使用者示意車輛正在慢駛或停下來。切勿把停車燈與紅色後燈混淆。

響號只可用來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或附近可能有危險,而不應用作其他用途。

閃動大燈也可用作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騎單車者應以響車鈴作警告信號。

汽車即將靠右綫或轉右所用的燈號電單車即將靠右綫或轉右所用的燈號

方向指示燈號

表示即將向右駛出或轉右。

汽車即將靠右綫或轉右所用的手號電單車即將靠右綫或轉右所用的手號

手號

表示即將向右駛出或轉右。

汽車即將靠左綫或轉左所用的燈號電單車即將靠左綫或轉左所用的燈號 表示即將向左駛出或轉左。
汽車即將靠左綫或轉左所用的手號電單車即將靠左綫或轉左所用的手號 表示即將向左駛出或轉左。
汽車即將慢駛或停車所用的燈號電單車即將慢駛或停車所用的燈號

停車燈號

表示正在慢駛或停車。

汽車即將慢駛或停車所用的手號電單車即將慢駛或停車所用的手號 表示即將慢駛或停車。

警務人員及其他獲授權人士所發出的信號

如有警務人員、交通督導員或其他獲授權人士(例如在隧道區或管制區的獲授權人士或學校交通安全隊) 在場指揮交通,就必須遵從他們發出的信號,即使有其他交通標誌、道路標記或交通燈號。至於其他人發出的信號,應按常理判斷是否依從。

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在路口截停車輛時,除非得到他們的指示,否則不得轉左或轉右。

在緊急情況下,救護車、消防車、警車及其他獲授權機構的車輛,會使用雙音響號及警號,或閃動白色、紅色或藍色的燈號,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其正在駛近及需要優先使用道路。遇上此情況,必須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