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法

如司機:

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在路旁或警署進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初步藥物測試:

 

* 損害測試須在要求進行該測試的警務人員所指明的警署進行。該測試可提供科學和客觀的憑據,讓警務人員決定是否需要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分析。這項測試獲外地司法管轄區廣泛採用,以識別受毒品或藥物嚴重影響以致無法妥當地控制汽車的司機。測試由五個特定項目組成:
  • 眼睛檢查(由瞳孔檢查及眼球震顫檢查組成),顯示毒品或藥物對人的神經系統的影響的指標;
眼睛檢查
  • 修改版朗伯格氏平衡力測試,顯示人的時間感知及平衡力的指標;
平衡力測試
  • 步行及轉身測試,以測試人將注意力分配於步行、保持平衡和處理指示的能力;
步行及轉身測試
  • 單腳站立測試,以測試人的協調、平衡及按照指示高聲數數的能力;以及
單腳站立測試
  • 手指觸鼻測試,以測試人的深度知覺及保持平衡並處理指示的能力。
手指觸鼻測試

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接受了初步藥物測試並被評定為駕駛能力受損的司機,須交出駕駛執照24小時。

如需相關資料,請瀏覽香港警務處網頁,網址為: http://www.police.gov.hk

警隊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