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 新「流動電話」法例的內容為何?

答 1. 由 2000年 7月 1日 起, 所有 機動車輛司機在其車輛 行駛時 ,不得手持手提式流動電話,或將手提流動電話置於頭與肩膀之間,或手持任何流動電話的附件(包括收音器)。

至於其他類似的手提式「電訊設備」,例如無綫?q通話器(流動電話除外),亦由 2001年 7月 1日 起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這規定同樣適用於所有機動車輛司機。

﹕在新法例中,「電訊設備」指任何可以用作或在設計上供用作與任何人透過無線電波或其他電磁媒介進行通話的設備、器具或器件,不論該等設備、器具或器件是否安裝在汽車上,包括流動電話、無綫?q通話器及對講機,擴音器則除外。

問 2. 違反新法例的刑罰為何?

答 2. 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問 3. 如司機想接聽來電或打電話而用手指按動流動電話的鍵盤,會否觸犯新法例?

答 3. 只要司機在作出這些行動時並非手持流動電話,他/她並不會觸犯新法例。

問 4. 如司機在使用流動電話時,用手指拿著流動電話的免提式附件的話筒,會否觸犯新法例?

答 4. 會,因為這涉及答 1中所述的手持附件的行動。

問 5. 如司機在其所駕駛的車輛停紅燈時、塞車停下時或停泊在路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會否違反新法例?

答 5. 不會,因為新法例只適用於當車輛行駛時。

問 6. 如乘客手持流動電話讓司機使用,乘客或司機會否違反新法例?

答 6. 不會。由於司機並非手持流動電話,因此他不會違反新法例。然而,如司機在該情況下對車輛失卻妥善控制,他可能會因其他罪行被檢控,例如「不小心駕駛」。

問 7. 當駕駛教師為學車人士提供駕駛訓練時,倘若由學車人士駕駛車輛,而在車輛行駛期間,駕駛教師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會否違反新法例?

答 7. 新法例適用於所有機動車輛司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章),司機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車輛的人,而視乎情況而定,可能包括駕駛教師。

問 8. 新法例中有否規定任何認可的免提式流動電話附件?

答 8. 新法例禁止司機手持手提式流動電話或其附件,但並無指定免提式流動電話附件的種類或對附件的種類實施任何管制。如使用流動電話時,並無涉及上文答 1項所述的情況,則不論是否連同免提式附件一起使用,均不會違反新法例。但在車輛內所安裝的免提式流動電話附件,不應違反其他現行規例,亦不應影響司機的視線或其操控車輛的能力。

問 9. 新法例實施後,是否強制規定車輛安裝免提式裝置﹖

答 9. 不是的,這項新法例的目的,是阻止市民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以提高道路安全水平。因此,如司機 /車主無意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這項新法例對其不會有任何影響。

問 10. 市民在騎腳踏車時如手持流動電話與他人通話,會否違反新法例﹖

答 10. 不會,新法例只適用於汽車駕駛人,非機械推動的車輛的駕駛人並不屬於新法例的規管範圍;但如市民在騎腳踏車時使用流動電話而對腳踏車失卻妥善控制,可能會因其他罪行,例如「不小心騎腳車」而被檢控。

問 11. 商用車輛的司機在使用手提式無線電通訊設備方面會否獲得一年寬限期﹖

答 11. 不會,一年寬限期是適用於無線電通訊設備 (手提式流動電話除外 ),而非適用於指定類別的司機。換言之,由 2000年 7月 1日起,任何司機在他駕駛的汽車移動時,如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將會違反新法例;而由 2001年 7月 1日起,任何司機在他駕駛的汽車移動時,如以手持方式使用其他無線電通訊設備,亦會違反新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