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
(根據第23條所發的公告)
車輛的指明
本人現根據《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第23(1)及(2)條的規定,決定由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起,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可用以供下列類別及種類的車輛通過:
(a) 提供下列服務的公共巴士:
(i)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f)條界定為住客服務,並且為愉景灣的住宅發展所提供的服務;或
(ii)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d)條界定為學生服務,並且為在愉景灣居住或上學的學生所提供的服務;或
(iii) 運載殘疾人士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往返愉景灣的服務;或
(iv)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a)條界定為遊覽服務,並且運載遊客往返愉景灣的服務;或
(v)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c)條界定為酒店服務,並且運載下榻愉景灣酒店的住客往返愉景灣的服務;或
(vi)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e)條界定為僱員服務,並且運載在愉景灣工作的人士往返愉景灣的服務;或
(vii) 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4)(b)條所提述般經運輸署署長批准運載乘客往返愉景灣的某類型公共巴士服務。
(b) 提供下列服務的私家巴士:
(i)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5)(a)條界定為學生服務,並且為在愉景灣居住或上學的學生所提供的服務;或
(ii)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5)(c)條界定為傷殘人士服務,並且運載殘疾人士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往返愉景灣的服務;或
(iii)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5)(d)條界定為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運輸署署長批准運載乘客往返愉景灣的任何服務。
(c)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界定為私家小巴,並提供服務運載乘客往返愉景灣的車輛。
(d) 提供下列服務的輕型、中型和重型貨車及掛接車輛:
(i) 往返愉景灣載送貨物或提供服務;或
(ii) 維修、保養、清潔、清理、測量、檢驗、興建、改裝或改善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或愉景灣的道路、設備、發展項目或設施。
(e) 執行公務的政府車輛。
(f) 救護車或消防處、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及懲教署人員執行公務使用的車輛。
(g) 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職員往返住所及辦公室所駕駛的車輛。
(h) 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擁有並用以在隧道範圍執行職務的車輛。
(i)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界定為特別用途車輛,並用以在隧道範圍或愉景灣履行其設計的特別用途的車輛。
(j) 的士(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附表7第1段所指明獲發牌照在新界出租載客的的士除外)。
本公告取代2000年5月27日就《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的指明車輛類別刊登的第3264號憲報公告。
運輸署署長楊何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