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吐露港公路及粉嶺公路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6年1月11日上午10時起,下列的路段將於不同時間受制於每小時100公里,80公里或50公里的車速限制:
(a) 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由其與連接大老山公路的支路的交界以南約110米起,至其與粉嶺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止的路段;
(b) 粉嶺公路北行車道,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其與林錦公路交匯處交界處北以北約340米止的路段;
(c) 粉嶺公路南行車道,由其與通往康樂園路的支路的交界以北約95米起,至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止的路段;
(d) 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由其與粉嶺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其與通往大老山公路的支路的交界以南約120米處止的路段;
(e) 連接大老山公路北行車道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20米處止的路段;
(f) 連接澤祥街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50米處止的路段;
(g) 連接創新路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30米處止的路段;
(h) 連接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與完善路的支路;
(i) 完善路北行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60米處止的路段;
(j) 由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通往大埔公路 - 元洲仔段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以北約12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85米處止的路段;
(k) 由大埔公路 - 元洲仔段通往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45米處止的路段;
(l) 連接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與達運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5米處止的路段;
(m) 大埔太和路東行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40米處止的路段;
(n) 大埔太和路西行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5米處止的路段;
(o) 由粉嶺公路北行車道通往林錦公路交匯處的支路,由其與粉嶺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0米處止的路段;
(p) 由林錦公路交匯處通往粉嶺公路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粉嶺公路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5米處止的路段;
(q) 連接粉嶺公路南行車道與康樂園路的支路,由其與粉嶺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5米處止的路段;
(r) 由林錦公路交匯處通往粉嶺公路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粉嶺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0米處止的路段;
(s) 大埔太和路東行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60米處止的路段;
(t) 大埔太和路西行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55米處止的路段;
(u) 連接達運道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5米處止的路段;
(v) 完善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5米處止的路段;
(w) 大埔公路 - 元洲仔段通往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5米處止的路段;
(x) 由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通往創新路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5米處止的路段;
(y) 由創新路通往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5米處止的路段;
(z) 連接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與澤祥街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5米處止的路段;以及
(aa) 連接大老山公路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支路,由其與吐露港公路南行車道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20米處止的路段。
上述的車速限制,可不時按照本公告以竪立、展示、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而更改,以確保機動車輛司機對於在該路段上須遵守的車速限制,獲得充分指引。
同時,現時於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楊何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