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元朗長度超逾11米車輛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7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起,近新圍污水處理廠的未命名通路往廈村路每日24小時劃為長度超逾11米車輛禁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將長度超逾11米的車輛駛入上述禁區。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禁區範圍。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禁區,將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