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延長黃大仙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介乎彩虹道與衍慶街之間的一段未命名通道的北面路旁行車線(停車灣除外),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繼續暫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署理運輸署署長鄧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