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延長元朗朗樂路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4月14日凌晨12時01分起,至2018年12月31日晚上11時59分止,朗樂路由其與朗日路交界以西約1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320米處止的北面路旁行車線,每日24時將繼續臨時劃為限制區。
除專利巴士及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