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延長觀塘曉光街臨時限制區的實施期限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曉光街由其與協和街交界以東約46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510米處止的南面路旁行車線,全日24小時將繼續暫劃為限制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a)    上落乘客;或
(b)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