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撤銷北區暉明路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7月6日上午10時起,撤銷於2013年8月30日第5175號政府公告中公布,暉明路由其與通往五旬節于良發小學的未命名通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20米處止的南面路旁行車線實施的全日24小時限制區。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