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海安路車速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8年7月13日上午10時起,海安路的下列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限制:

(I) 海安路由其與麗志路交界處以東約60米處起,至其與麗順路交界處以西約10米處止的西行車路;及

  有關地點將有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海安路由其與麗志路交界處以東約160米處起,至其與麗順路交界處以西約10米處止的西行車路實施的每小時70公里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

署理運輸署署長李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