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G)

撤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限制區對的士的限制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4(1)及14(3)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在下列時段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車速限制為時速七十公里或以下道路實施的所有指定限制區(的士限制區除外)對的士上落乘客之限制:

(a) 上午8時至上午10時及下午5時至下午7時;

(b) 上午8時至上午10時及下午5時至下午8時;

(c) 上午7時至下午7時;及

(d) 上午7時至下午8時; (「相關限制區」)

  在相關限制區安裝並展示「的士上落客除外」之輔助交通標誌字牌的日子及時間後,上述就的士在相關限制區上落乘客的限制之撤銷即告生效。

署理運輸署署長李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