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
灣仔北運送危險品車輛的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374章) 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19年1月20日起,通往中環及灣仔繞道隧道灣仔P2路入口的支路由其與A2路的交界以東約3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70米處止將全日24小時劃為下述汽車禁區:
(a) 任何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1、2或5類中指明的危險品的車輛;
(b) 任何運載用作或將用作貯存《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壓縮氣體的任何氣瓶(《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61條所界定者)的車輛,不論該氣瓶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氣體;及
(c) 任何在構造上是用以或經改裝以運送《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貨品的車輛,或任何運送用作或將用作貯存該等貨品的盛器的車輛,不論該車輛或盛器是否載有任何分量的該等貨品。
儘管有以上規定,上述禁區不適用於以下汽車︰
(a)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2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74條表內第2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b) 運載《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A)附表第5類中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該等貨品的分量,並不超逾在《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99條表內第7或8欄就該等貨品指明的分量;
(c) 運送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而載於其燃料箱內的燃料的車輛;
(d) (就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在其燃料箱內載有汽油的車輛而言)運送符合以下說明的且作該用途的汽油的車輛: 不超逾20升並存於密封的罐內的汽油;及
(e) 運載危險品且駕駛作任何消防服務、救護或警隊用途的車輛。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陳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