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G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3年3月17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將實施每小時30公里的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