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374)
火炭坳背灣街及禾香街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 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3525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劃為限制區。

(A) 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7時限制區

坳背灣街由其與禾香街的交界以西約4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10米處止的北面路旁行車線。

(B) 全日24小時限制區

(a) 禾香街由其與坳背灣街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35米處止的路段;

(b) 坳背灣街由其與禾香街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80米處止的北面路旁行車線;

(c) 坳背灣街由其與禾香街的交界以東約8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40米處止的南面路旁行車線;

(d) 火炭站巴士總站外的的未命名道路由其與坳背灣街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40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及

(e) 火炭站巴士總站外的的未命名道路由其與坳背灣街的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10米處止的東面路旁行車線。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i) 上落乘客;或

(ii)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羅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