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374)
火炭山尾街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 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3616上午10起,山尾街由其與穗禾路的交界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42米處止的路段劃為全日24小時限制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i)  上落乘客;或


(ii)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羅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