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
火炭限制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4(1)(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4年112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劃為全日24小時限制區:

    1. 火炭路南行由其與穗禾路交界以北約5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處止的東面路旁行車線;
    2. 火炭路北行由其與穗禾路交界以南約5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120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
    3. 長瀝尾街由其與穗禾路交界以北約2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處止的路段;
    4. 山尾街由其與穗禾路交界以北約1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30米處止的路段;
    5. 山尾街北行由其與穗豐里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北約35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
    6. 山尾街南行由其與穗豐里交界以北約3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5米處止的東面路旁行車線;
    7. 山尾街北行由其與穗豐里交界以南約10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65米處止的西面路旁行車線;
    8. 山尾街南行由其與穗豐里交界以南約3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65米處止的東面路旁行車線;
    9. 牛湖托街由其與山尾街交界以西約60米處起,至其與穗禾路交界以北約120米處止的路段;
    10. 黃竹洋街由其與穗禾路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40米處止的路段;
    11. 穗禾路由其與黃竹洋街交界以東約40米處起,至其與㘭背灣街交界處止的路段;
    12. 穗禾路東行由其與㘭背灣街交界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30米處止的南面路旁行車線;
    13. 穗禾路東行由其與㘭背灣街交界以東約3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東約75米處止的北面路旁行車線;及
    14. 㘭背灣街由其與桂地街交界以南約45米處起,至同一交界處止的路段。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在限制區內:

    1. 上落乘客;或
    2. 起卸貨物。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道路標記,表明限制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