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4 年3月1日凌晨0時0分起,至2024 年8月31日下午11時59分止,石排灣道南行由其與華富道交界以南約90米處起,至同一交界以南約440米處止的路段,將繼續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70公里車速限制,將繼續暫予撤銷。
署理運輸署署長何廣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