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b)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5年9月12日上午10時起,下列路段於不同時間受每小時70公里或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限制:
上述的速度限制,可不時按照本公告以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而更改,以確保汽車司機對於在該路段上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指引。
同時,據2009年8月21日第5233號及2010年3月19日第1581號政府公告所公布在上述路段的車速限制,將予以撤銷。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