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
南區海灘道長度超逾7米車輛臨時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5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2026年2月28日下午5時,近海灘道49號的海灘道輔助道路將全日24小時暫劃為長度超逾7米車輛禁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將長度超逾7米的車輛駛入上述禁區。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