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6年2月16日凌晨12時起,至2026年8月15日下午11時59分止,新清水灣道東行由其與新利街交界處以西約160米起,至同一交界以西約410米處止的路段將繼續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70公里的車速限制,將繼續暫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