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
南區未命名道路長度超逾7米車輛臨時禁區

        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4(1)(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由2026年3月9日上午9時起至2026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介乎燈柱編號25376與燈柱編號37367之間的一段未命名道路,全日24小時暫劃為長度超逾7米車輛禁區。

        除經由運輸署署長發給許可證者外,機動車輛司機一律禁止將長度超逾7米的車輛駛入上述禁區。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表明禁區範圍。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