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於2026年8月30日凌晨零時30分至上午8時,新田公路及粉嶺公路下列路段將實施下述臨時車速限制:
(i) 新田公路(東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2.2A處及約里程標誌31.7A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i) 新田公路(東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1.7A處及約里程標誌31.4A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ii) 粉嶺公路(東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1.4A處及約里程標誌30.3A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v) 粉嶺公路(西行)介乎約里程標誌29.3B處及約里程標誌30.2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及
(v) 粉嶺公路(西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0.2B處及約里程標誌31.2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每小時100公里車速限制,將暫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