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於2026年9月13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間,逢星期日每日凌晨0時01分至上午5時30分,新田公路下列路段將實施下述臨時車速限制:
(i) 新田公路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5.0A處及約里程標誌34.8A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i) 新田公路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4.8A處及約里程標誌33.8A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ii)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2.5B處及約里程標誌32.9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v)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2.9B處及約里程標誌34.1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v)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1.4B處及約里程標誌31.8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及
(vi) 新田公路南行介乎約里程標誌31.8B處及約里程標誌33.1B處之間的路段,將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將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暫予撤銷。
署理運輸署署長何廣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