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根據第102I條發出的公告)
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2I(1)、(7)(a)及(9)條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6條的規定,現公布,依照第2723號政府公告現時獲指定為職前訓練學校(由民泰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獲授權東主經營)的地方,另獲指定向網約車車輛司機提供職前課程,由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除經本公告補充外,第2723號政府公告就對地方、東主及公共小巴、公共巴士及的士司機職前課程現有的指定維持不變和有效。

運輸署署長謝詠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