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行使《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2)(a)條所賦予的權力,下令於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2月23日期間,每日由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6時止,下列路段繼續實施以下臨時車速限制:
(a) 新田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37.8A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7.5A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b) 新田公路南行由約里程標誌37.5B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7.8B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c) 青朗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23.1N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5.5N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d) 青朗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25.5N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6.4N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或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e) 青朗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26.4N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7.2N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f) 青朗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27.2N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8.1A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或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g) 青朗公路北行由約里程標誌38.1A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7.8A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h) 青朗公路南行由約里程標誌37.8B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6.0S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i) 青朗公路南行由約里程標誌26.0S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5.1S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或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j) 青朗公路南行由約里程標誌25.1S處起,至約里程標誌23.1S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k) 元朗公路西行由其與青朗公路北行的交界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9.2B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l) 元朗公路東行由約里程標誌38.3A處起,至約里程標誌38.2A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8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及
(m) 元朗公路東行由約里程標誌39.5A處起,至其與青朗公路南行的交界處止的路段,實施每小時50公里的臨時車速限制。
有關地點已設置適當交通標誌,指導駕駛人士。
同時,現時在上述路段實施的車速限制,將繼續暫予撤銷。
運輸署署長謝詠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