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服務(A01)

欲提供遊覽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 」(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遊覽服務)申請書」(TD246A(A01))。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酒店服務(A02)

欲提供酒店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 (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酒店服務)申請書」(TD246A(A02))。申請人如欲提供予酒店的穿梭巴士服務,須於申請書內列明擬提供的服務詳情,包括服務路綫、上落乘客地點、營辦時間及日數,以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學生服務(A03)

欲提供學生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學生服務)申請書」(TD246A(A03))。申請人如欲提供學生服務予大專院校,須於申請書內列明擬提供的服務詳情,包括服務路綫、上落乘客地點、營辦時間及日數、收費詳情、以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僱員服務(A04)

欲提供僱員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僱員服務)申請書」(TD246A(A04) )。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列明擬提供僱員服務的詳情,包括服務路綫、營辦時間及日數,收費詳情、以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國際乘客服務(A05)

過境服務

申請人須首先獲取內地當局所發批准提供過境巴士服務的文件。如運輸署於本地報章刊登廣告,公開邀請巴士營辦商申請過境巴士班次配額,申請人須於指定日期內以合營公司的名義同時向運輸署及內地當局遞交申請信及有關文件。配額申請會由內地及香港當局聯合審批。獲批准申請的營辦商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 {國際乘客服務(過境服務)}申請書」(TD246A(A05B) )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新界運輸管理部邊界組申請。詳列於服務詳情表內的過境巴士服務路線及上/落客站點等安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須先獲運輸署批准。營辦商須完成所有手續後才可經營過境巴士服務。

非過境服務

欲提供非過境國際乘客服務的申請人,須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 -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國際乘客服務(除過境服務外)}申請書」(TD246A(A05))。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上列明擬提供的國際乘客服務的詳情,包括服務路線、營辦時間及日期、收費詳情,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居民服務(A06)

欲提供居民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居民服務)申請書」(TD246A(A06))。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列明擬提供居民服務的詳情,包括服務路綫、營辦時間及日數、收費詳情,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申請書的附件A須由該服務的用戶代表填寫。如住宅區終站設於私人/公共屋邨內,屋邨管理處須填寫申請書的附件B。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複式類型交通服務(A07)

欲提供複式類型交通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包括提供複式類型交通服務)申請書」(TD246E)。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列明擬提供的複式類型交通服務的詳情,包括服務路綫、營辦時間及日數、收費詳情,及用以提供服務的車輛等資料。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合約式出租服務(A08)

欲提供合約式出租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TD246A)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合約式出租服務)申請書」(TD246A(A08))。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合約式出租服務(A08)- 提供由相同起點往相同目的地的合約式出租服務

己獲准提供合約式出租服務(A08)的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如欲提供由相同起點往相同目的地的合約式出租服務,而在30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須在該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批准。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合約式出租服務)申請書」(TD246A(A08))乙部。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遞交申請書

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除國際乘客服務-過境服務外)的客運營業證申請書填妥後,應親身、由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交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三樓運輸署公共車輛分組。

營辦國際乘客服務-過境服務的客運營業證申請書填妥後,應親身、由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九龍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7樓邊界組。

 

查詢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04 2574 (公共巴士服務) / 2804 2450 (私家巴士服務) 或傳真2865 1227與公共車輛分組聯絡。

有關國際乘客服務(過境服務)的查詢,請致電2399 2169或傳真2110 9073與新界運輸管理部邊界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