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領駕駛執照的要求
 
1.1   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十八歲或以上;

 

  • 體格適宜駕駛﹝詳情請參閱附件 1﹞;及

 

  • 在有關駕駛考試獲取及格﹝詳情請參閱第2第3節
1.2  商用車輛﹝即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的士、私家小巴、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及公共巴士﹞
 
  • 二十一歲或以上。

 

  • 體格適宜駕駛﹝詳情請參閱附件 1﹞。

 

  • 申請人在申請當日起,須持有最少一年或以上有效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或申請人在申請當日起,須持有有效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而該執照是在完成有關暫准駕駛期後獲發的。

 

  • 在有關駕駛考試獲取及格﹝如適用﹞ : ﹝詳情請參閱 第2節

 

  • 在過去五年並無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第36A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第39A條(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第39B條(檢查呼氣測試)、第39C條(提供樣本以作分析)、第39J條(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第39K條(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第39L條(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第39O(1)條(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第39S條(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所訂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在申請及續領商用車輛正式駕駛執照時,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外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並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所規限,但《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的逗留期限除外。申請人須提供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作核實。
   
 

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

 
  • 除符合商用車輛的要求外,所有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須通過由本署舉辦的相關駕駛考試,及在運輸署署長指定的職前訓練學校修習並完成相關的職前課程,並獲取該課程的課程證書,才可申領相關駕駛執照。課程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有關職前課程的詳情,請按此連結
1.3  掛接式車輛
 
  • 除符合商用車輛的要求外,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視乎該車輛的認可組合式車輛總重量﹞。
1.4  特別用途車輛
 
  • 除符合商用車輛的要求外,申請人必須持有與所申請特別用途車輛總重量相符之車輛類別的有效正式駕駛執照。
1.5  七十歲或以上申請人的附加要求
 
  • 年滿七十歲或以上人士,必須遞交一份由註冊醫生簽發的「體格檢驗證明書」表格TD256,證明體格適宜駕駛及控制所申請的有關車輛類別。該體格檢驗報告必須於申請駕駛執照當日前四個月內簽發。該表格TD256 可於各運輸署牌照事務處索取,或在運輸署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