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進口及登記車輛,涉及三個政府部門,分別為香港海關、環境保護署及運輸署。以下指引闡明有關部門所需的程序。
第一步:符合車輛廢氣及噪音排放的標準
在把車輛輸入香港之前,你宜先向環境保護署申請批准 / 豁免。
你必須證明其車輛已完全符合《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和《噪音管制(汽車)規例》的規定。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可以是由汽車製造商發出的文件或認可的車輛排放測試實驗室簽發的排放測試報告。你須將申請表連同所有支持文件的正本遞交環境保護署以作審批。
然而,在符合指定的的豁免條件下,若干類別的車輛可獲豁免無需符合排放標準。有關排放標準及豁免申請的查詢,請致電環境保護署: 2877 0448(廢氣); 2411 9665(噪音)或傳真: 2824 9361。
第二步:進口
車輛無論是否公司車,進口香港均毋須繳交關稅。但一般而言,進口車輛人士必須在車輛進口 14 日內,向香港海關作出準確及全面的申報。如進口者已登記使用兩家獲政府委聘的服務供應商的其中一家的服務,可利用個人電腦直接向政府報關。其他進口者可透過服務供應商及其伙伴所設立的服務站,代為把報關資料轉換成電子信息。有關電子報關服務或登記使用詳情,請致電 (依筆劃序) 8201 0082 與商貿易服務有限公司或 2599 1700 與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聯絡。
此外,你亦須在車輛進口後 30 日內,填報進口申報表﹝表格 CED336 ﹞,連同聲明書﹝表格 CED336A ﹞送交香港海關車輛評值課。而有關提交進口申報表 CED336 及 CED336A 表格,可致電 2231 4390 查詢。
凡進口汽車以供在本港使用的人士,而未能遵照在汽車進口 30 日內提交進口申請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你提交進口申報表後,香港海關會向你發出「車輛臨時應課稅價值通知書」。你在運輸署申請首次登記你的車輛時,須提交該「車輛臨時應課稅價值通知書」。
第三步:車輛檢驗
在獲得環境保護署的批准,證明你的車輛乎合有關廢氣及噪音排放法例的規定後,你須帶同環境保護署的批准信或「豁免證明書」正本及填妥運輸署表格 TD 22 ,交到土瓜灣驗車中心安排車輛檢驗。車輛檢驗須繳交檢驗費用。如你的車輛在機械檢驗中合格,便會獲發「檢驗車輛機械合格證明書」,你須在申請車輛首次登記時出示該證明書。關於車輛檢驗的查詢,請電: 2333 3112 。
第四步:車輛登記及領牌
申請車輛的首次登記時,你須將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 TD 22 ,連同該表格中指定的所須文件,交往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當核實你提交的資料後,你須先繳付適當的首次登記稅、登記費、車輛牌照費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的徵費,我們才可為你的車輛登記及發牌。關於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查詢,請電: 2804 2637 或傳真: 2804 2599 。
第五步:計算首次登記稅
車輛的首次登記稅是按由香港海關評定的應課稅價值乘以下列的稅率計算,其稅率如下:
| 汽車類別 | 稅率 | |||
| 私家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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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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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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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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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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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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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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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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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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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的士、小巴、巴士或特別用途車輛 | 3.7% |
如你用外幣申報你的車輛進口價,在計算應課稅價值時,我們會以該車輛入口當日香港銀行公會所公布的外匯賣出參考開市牌價計算匯率。
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當局不會接納左軚車的登記及發牌。
有關「 個別及平行進口汽車的進口及登記程序指引 」,請按 這裡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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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由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辦理車輛登記﹑新領學習駕駛執照/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臨時駕駛執照/車輛牌照﹑續領正式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以及更改地址,申請人 必須出示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地址證明 ( 如水 / 電 / 煤氣單或銀行信件等 ) 。運輸署 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