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

根据法例,登记车主(「旧车主」)须在车辆过户后72小时内,向本署车辆记录办事处递交已填妥、并由旧车主及新车主双方已签署的「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的副本(即表格TD25第3页);而新车主则须在车辆过户后72小时内,向本署牌照事务处递交已填妥、并由旧车主及新车主双方已签署的「车辆过户通知书(的士除外)」的正本(即表格TD25第1页)及所需文件与费用,以完成车辆过户程序。

无欠缴罚款或诉讼费记录及无违例记录证明书 [TD87(S)]

车辆买卖

车辆过户涉及资产拥有权的转移及重新登记。新旧车主应留意以下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