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新制度





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新制度(海報)




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新制度(小冊子)


《2024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規例)將由20251222日實施。新規例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新規例同時引入新罪行以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由2025年12月22日起,運輸署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

(1) 為其兩年未領牌的車輛續牌;或

(2) 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運輸署取消車輛登記,連同相關車輛拆毀證明書/運送文件,向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遞交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184),以取消該車輛登記。

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

(1) 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2) 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及

(3) 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豁免安排

20251222日起,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請按此查閱相關豁免的申請指引。(請按此查閱公共車輛/專營巴士的豁免申請指引)。

一般而言,以下情況可獲豁免:

(1) 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
車主已為其車輛訂購零件並等候運送,因此無法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送驗及為車輛續牌,並須於完成維修及檢驗後立即續領車輛牌照。在此情況下,車主可向運輸署提出豁免申請。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證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私人所擁有)
(如非香港居民,請出示護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及由公司指定並授權的人士簽發的有效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擁有);
(d)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運輸署網站
(e) 有關車輛維修商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
(f) 由相關車輛維修商發出就為該車輛訂購零件及預計送貨時間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最長一年

[註:獲批豁免的車主須在完成維修送驗後盡快為車輛續牌。如登記車主在豁免期結束前仍未收妥有關零件作維修及檢驗,須在豁免期結束前三個月內,再次向運輸署提交申請並獲批新的豁免,否則登記車主在獲批的豁免期屆滿後可被檢控。]

(2) 出廠年份已有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
就出廠年份達30年或以上、並正妥善保存於私人土地/私人車位(餘下存放期不可少於一年)/租借停泊地點(餘下租借期不可少於一年)作收藏用途且不會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車主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證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私人所擁有)
(如非香港居民,請出示護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及由公司指定並授權的人士簽發的有效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擁有);
(d)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運輸署網站;及
(e1) (如車輛存放於私人土地/車位,餘下存放期不少於一年) 就有關存放地點的業權證明書正本或副本 [及有關業權持有人就同意存放有關車輛所發出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如申請人並非業權持有人] (樣本);或
(e2) (如車輛存放於租借停泊地點,餘下租借期不少於一年) 已簽署的租賃文件正本或副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註:有關車輛的存放地點有任何改變,車主必須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運輸署,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否則豁免可被取消。在豁免期結束前三個月內,車主再次向運輸署提交申請並獲批新的豁免,否則車主在豁免期屆滿後可被檢控]


(3) 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車輛已交託予車行寄賣但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未能賣出,並由車行妥善存放,不會在路上使用或被棄置。登記車主/有關車輛經銷商可向運輸署提出豁免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證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私人所擁有)
(如非香港居民,請出示護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及由公司指定並授權的人士簽發的有效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擁有);
(d)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運輸署網站
(e) 有關車輛經銷商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
(f) 有關車輛經銷商發出就寄賣有關車輛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最長兩年

[註:如車輛已出售並過戶,新車主須盡快為車輛續牌,或另行申請豁免。即使有關車輛已妥為存放,如其存放地點有任何改變,車主/有關車輛經銷商必須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運輸署,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否則豁免可被取消。車主/有關車輛經銷商須在豁免期結束前三個月內,須再次向運輸署提交申請並獲批新的豁免,否則車主在豁免期屆滿後可被檢控。]

因其他原因無法領牌的車輛
車主如有其他合理理由,可向署方提出;署方會視乎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出豁免。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證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私人所擁有)
(如非香港居民,請出示護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及由公司指定並授權的人士簽發的有效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擁有);
(d)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運輸署網站
(e) 有關無法為車輛領牌的原因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及
(f) 登記車主就因表格TD651指明原因以外無法為車輛領牌的情況所簽署的書面聲明正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

注意事項
(一)運輸署只會在信納車主在限期前為車輛續牌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才會批給豁免。

(二)運輸署需時審視有關申請,並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而考慮是否批出豁免。

(三)如有關申請獲批,有關豁免期將由運輸署完成處理申請當日起計。

(四)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獲批豁免,車輛仍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牌證易」網上電子牌照平台

車主可登記使用運輸署的「牌證易」服務,隨時隨地查詢名下車輛牌照到期日及在網上續領車輛牌照。

取消車輛登記須知

車主在妥善處理好棄置的車輛後,應在十五天內,將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登記車主如果在棄置車輛後,並沒有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則必須承擔因該車輛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假如你擬放棄你所擁有的車輛,你可使用由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務,但必須留意以下各點:

(1)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你必須確定該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已列於證明書上)(見樣本);
(2) 於十五天內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
  a.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b.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屬有效 );
  c. 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
  d.  (i)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車輛屬個人所有,請帶同身份證,非香港居民,則帶同護照; 如車輛屬有限公司所有,請帶同公司註冊證 );
    (ii)  假如車輛是交由他人代辦取消車輛登記手續,代理人須帶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
  e.  有關的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正本(如現行編配的車輛登記號碼為自訂登記號碼);及
  f.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 184)。

至於鄉村車輛方面,已獲發出鄉村車輛許可證的鄉村車輛如被棄置,則其車主須在七天內通知本署,並須同時將許可證交還。

續領牌照提示

運輸署自2024年12月起透過車主於辦理牌照申請時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向車輛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剛逾期或已逾期兩年或以上的車主發送短訊或電郵,提醒登記車主必須適時續領車輛牌照。

如就取消車輛登記事宜有任何查詢,請致電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