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2025年10月20日起,獲批准參與「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的車輛將不受指定封閉道路的限制,無須因駛經連接邊境管制站的封閉道路而申請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計劃的申請資格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有意參與計劃的人士仍須按相關計劃的要求遞交申請

2. 澳門交通事務宣布,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停車場(「東停車場」202551日起更新收費輕型汽車泊車時間少於12小時,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澳門元10元,而連續泊車12至24小時僅收12小時的泊車費用,即全日泊車總費用為澳元120元。若泊車超過24小時,將按上述方式進行累計。如申請人已持有有效的往來粵港或港澳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或獲批指定跨境駕駛計劃的資格,包括「港車北上」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使用東停車場時需繳交停車場新收費費用。詳情請參閱澳門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dsat/news_detail.aspx?a_id=0E2619EA7EA58928363EF1D3F1D28678

3. 至於東停車場的使用規章和預留車位的安排,請致電澳門交通事務局 ((85388666363)查詢或瀏覽其網頁:https://www.dsat.gov.mo/hzmb/carpark_east.aspx


切勿經營非法跨境出租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第52(3)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包括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跨境私家車如沒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可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否則即屬違法。

任何人違反《條例》第52(3)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及如屬再次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條例》第90至93條的規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3)條被定罪,有關人士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6個月;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12個月。涉案車輛須於牌照被吊銷期間移交運輸署保管。


按此參閱有關申請指定跨境駕駛計劃/過境車輛封閉道路許可證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