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2026年3月份「一換一」計劃的申請數量大幅增加,申請的處理時間會較長,請耐心等候。車主如欲查詢申請進度,請先向相關註冊分銷商/註冊進口者確認其遞交申請的日期,讓本署能更有效地跟進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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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26年2月25日宣布,電動商用車、電動電單車和電動機動三輪車的首次登記稅將繼續獲全數寬免至2028年3月31日。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包括「一換一」計劃,則會在2026年3月31日屆滿後不再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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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除符合條件的私家車車主(見(ii)段)外,一般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為$58,500。 | ||||||||||
| ii. | 符合「一換一」計劃#條件的私家車車主,其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上限為$172,500。 | ||||||||||
| iii. | 應課稅價值(即稅前車價)超過港幣500,000元的電動私家車不會享有首次登記稅寬減。 | ||||||||||
| # | 「一換一」計劃下,安排拆毀及取消其符合條件的舊私家車的登記,而之後首次登記一輛新的電動私家車(「替代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有關計劃的詳情可參閱下文。 | ||||||||||
請按此瀏覽環境保護署的網頁以了解推廣使用電動車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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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換一」計劃(參加條件於2019年1月28日起修訂) | |||||||||||
| 「一換一」計劃已於2026年3月31日完結,現時只接受符合政府一次性的安排的電動私家車的申請。 | |||||||||||
| (a) |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 「舊私家車」在取消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定義的私家車。「舊私家車」可以是一輛汽油、柴油、插電式/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純電動私家車。 | ||||||||||
| (b) | 車齡 - 「舊私家車」在被拆毀而取消登記時必須已在香港首次登記最少6年,即在「舊私家車」的「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上顯示的「首次登記日期」與取消「舊私家車」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為6年或以上。 | ||||||||||
| (c) | 擁有車輛期間 - 緊接在「舊私家車」取消登記前,你須連續是「舊私家車」的登記車主18個月或以上,即在「舊私家車」的「牌簿」上顯示的「登記為車主日期」與取消「舊私家車」登記當日之間的期間須連續為18個月或以上。 | ||||||||||
| (d) | 領牌期間 - 緊接在「舊私家車」取消登記前的12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10個月(即304天或以上),或取消登記前的24個月期間內須有最少20個月(即608天或以上),連續或不連續皆可,領有有效車輛牌照。 | ||||||||||
| (e) | 車輛類別及推動力 - 「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時的車輛類別必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定義的私家車,並是一輛純粹以電力驅動及並不排放任何廢氣的私家車。 | ||||||||||
| (f) | 首次登記時的車主 - 「替代電動私家車」在首次登記時的登記車主必須是「舊私家車」在拆毀及取消登記時的登記車主。 | ||||||||||
| (g) | 「舊私家車」的拆毀和取消登記,以及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申請均必須在2018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進行。 | ||||||||||
| (h) | 「舊私家車」被取消登記的日期不可遲於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申請當日。上述兩個日期不可相隔超過3個月。 | ||||||||||
| 參加「一換一」計劃的程序 | |||||||||||
| 主要步驟包括: | |||||||||||
| (i) | 檢查有關「舊私家車」是否符合參加「一換一」計劃的條件; | ||||||||||
| (ii) | 安排拆毀有關「舊私家車」; | ||||||||||
| (iii) | 為有關「舊私家車」完成取消登記; 以及 | ||||||||||
| (iv) | 提交「替代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申請及「一換一」計劃申請以獲取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 | ||||||||||
| 關於步驟(iv),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任何汽車在首次登記前,正在出售該輛汽車的註冊分銷商/註冊進口者,或正在申請將汽車首次登記的人(如該輛汽車由註冊進口者以外的人進口)須繳付首次登記稅。因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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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換一」計劃的申請處理時間大約為10個工作天(在接獲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有所需文件起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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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促請有意參與「一換一」計劃的私家車車主在安排拆毀其現有的私家車前,先細閱上述文件,清楚了解計劃的參加條件及申請程序。如私家車車主不肯定其私家車是否符合計劃的參加條件,應先向本署查詢。查詢方法見常見問題第一條,或致電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電話: 2804 2270) / 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