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將發出第一組別私人駕駛教師執照

運 輸 署 將 發 出 一 百 七 十 三 個 第 一 組 別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可 以 教 授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 明 日 (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 起 接 受 申 請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 現 行 的 駕 駛 訓 練 政 策 是 要 維 持 有 穩 定 及 充 足 的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數 量 。 我 們 在 一 九 九 九 及 二 ○ ○ ○ 年 曾 廣 泛 諮 詢 業 內 人 士 及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員 , 獲 各 方 面 同 意 按 下 列 方 法 簽 發 新 執 照 , 以 填 補 因 自 然 流 失 而 出 現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空 缺 :

* 以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有 效 第 一 組 別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 的 平 均 數 目 (即 1 050個 )為 參 考 ;
* 倘 有 效 的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數 目 下 降 至 參 考 數 目 的 大 約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下 , 便 須 發 出 新 執 照 以 填 補 數 量 ;
* 根 據 最 近 的 檢 討 顯 示 , 在 二 ○ ○ 二 年 五 月 至 十 月 期 間 ,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的 平 均 數 目 為 877個 , 因 此 目 前 須 發 出 173個 執 照 。 」

他 表 示 ,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時 , 必 須 最 少 連 續 三 年 持 有 車 輛 類 別 1和 2(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 的 有 效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同 時 在 過 去 五 年 內 並 未 有 觸 犯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374章 )》 第 36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死 亡 ) 或 第 39 (酒 後 駕 駛 ) 條 , 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發 言 人 表 示 , 為 使 每 一 位 申 請 人 都 有 均 等 機 會 , 現 行 法 例 已 規 定 若 申 請 人 數 超 出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的 發 牌 名 額 (即 173個 ), 將 會 進 行 抽 籤 , 每 份 申 請 均 會 獲 配 一 個 次 序 編 號 。 運 輸 署 將 依 照 抽 籤 的 先 後 次 序 , 向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發 出 測 驗 邀 請 , 直 至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額 滿 為 止 。

測 驗 分 兩 部 份 : 筆 試 及 路 試 。 申 請 者 必 須 筆 試 及 格 才 會 獲 邀 參 加 路 試 ; 在 兩 部 份 均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的 申 請 者 將 合 資 格 獲 發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測 驗 表 格 (TD560)及 申 請 測 驗 人 士 須 知 (TD564)可 往 運 輸 署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 培 正 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及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亦 可 由 運 輸 署 網 址 http://www.td.gov.hk/下 載 。 申 請 者 可 使 用 複 印 的 申 請 表 格 填 寫 所 需 資 料 提 交 申 請 。

申 請 可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到 以 下 地 址 :

* 九 龍 何 文 田 培 正 道 19號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或 遞 交 (無 須 親 自 遞 交 )至 下 列 任 何 一 個 地 點 的 收 集 箱 :

* (地 點 A)香 港 金 鐘 金 鐘 道 95號 統 一 中 心 3樓 運 輸 署 港 島 區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 (地 點 B)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樓 運 輸 署 九 龍 區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 (地 點 C)九 龍 何 文 田 培 正 道 19號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所 有 申 請 須 於 二 ○ ○ 三 年 一 月 十 日 下 午 五 時 前 提 交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交 申 請 , 郵 戳 日 期 將 被 視 為 提 出 申 請 日 期 。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運 輸 署 人 員 (包 括 考 牌 主 任 )將 獲 准 申 請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 他 們 將 由 外 間 主 考 人 員 進 行 測 驗 ; 成 功 取 得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的 運 輸 署 人 員 , 在 退 休 前 將 不 可 執 業 。

第 一 組 別 教 師 執 照 數 目 將 在 約 兩 年 後 再 行 檢 討 。

查 詢 可 致 電 運 輸 署 熱 線 : 二 八 ○ 四   二 六 ○ ○ 。

二 ○ ○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