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已在 2000 年 10 月 1 日實施暫准駕駛執照計劃。這計劃由 2009 年 2 月 9 日起已經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由該日開始,任何人士報考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駕駛考試而獲取及格後,只符合資格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法例規定,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須通過 12 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可獲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首年須掛P字牌

適用於新牌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司機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PDF (8.01 MB) *列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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