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
為促進道路安全,法例規定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不可使用手提式流動電話,或其他同類無線電通訊設備。
由2000年7月1日起,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不論是否與他人通話,都不可手持電話,或將電話夾在頭及肩膀間。
由2001年 7月1日起,禁止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使用包括手提式流動電話的手提無線電通訊設備。
為甚麼要實施新法例?
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會分散司機的注意力及影響他的駕駛表現,尤其在緊急或突發情況時,會影響司機的反應。
為確保安全,不要在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
刑罰
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安全提示
駕車時不要使用手提式的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
假如你想使用手提式的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應該先把汽車停在安全的地方,或要求同車乘客代勞。
如果你在駕車時確實需要使用手提式的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你應該在車上裝設免提式裝置。
此小冊子只作一般指引用途,有關法例列載於《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第42(1)( g)條內。
常見問題的答覆
手提電話暫放下安全駕駛莫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