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附表四所列的国家或地方
澳洲
奥地利
孟加拉共和国
比利时
加拿大
中国
内地
台湾
澳门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冰岛共和国
印度
爱尔兰共和国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大韩民国
卢森堡
马来西亚
荷兰
纽西兰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挪威
巴基斯坦
葡萄牙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南非共和国,包括西南非
英国,包括阿尔得尼 (及海峡群岛 )、百慕达、革恩齐、人岛及泽尔西
美国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申请的资讯,请参阅
本署网页
及相关申请表格
TD6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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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