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轄下四間牌照事務處已推行駕駛執照相關服務派籌輪候系統(詳情請按此)。使用櫃位服務辦理駕駛執照服務及駕駛考試申請的申請人,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


3.  香港以外地方駕駛執照持有人在本港駕駛

持有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正式駕駛執照人士如欲在本港駕駛,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

(I)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II)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或
(III)  如屬到港人士﹝即抵達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例如訪港旅客)﹞,可憑所持有於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有效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駕駛[1]

 

3.1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資料標誌 3.1.1 申請資格

如欲獲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你必須以文件證明你符合下列條件:

(a) 由申請日起計之前的三年內,曾持有《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B 章)(下稱《規例》)附表4(詳見附件3)所列的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正式駕駛執照(而非國際駕駛許可證、學習或暫准駕駛執照),即該駕駛執照必須仍然有效或有效期屆滿不超過三年;以及
(b) 你申請的車輛類別必須為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准許你駕駛的類別;以及
(c) 該執照是你在簽發國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關的駕駛考試後取得的;以及
(d) 你符合以下三項申請資格的其中一項:
      
(i)  該執照原本是你在發出該執照的國家或地方居留不少於 6 個月的期間發出的[2](證明文件包括涵蓋該執照的發出日期不少於 6 個月期間的 (I) 有關護照以顯示出入境記錄或當地官方簽發的出入境證明、(II) 能夠顯示你於當地的逗留條件的官方文件/簽證[3](如有),以及 (III) 你在當地學校的成績表[4]/受聘公司發給的聘用期間證明文件[5]等);或
      
(ii)  緊接申請呈交日期之前,該執照已簽發給你不少於五年[6];或
      
(iii)  你持有發出該執照的國家或地方所發的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7]

 

資料標誌 3.1.2 怎樣申請 ?
      
  • 填妥運輸署申請表格TD63A(不接受電子╱打印簽署;如申請表提供的資料曾作修改,申請人須在旁加簽作實);及
  • 親自或授權代理人將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及費用交回 香港牌照事務處 櫃位辦理(你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或致電二十四小時預約熱線3763 8080,預約有關櫃位服務以節省輪候時間。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你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詳情請按此))。

 

資料標誌  3.1.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遞交申請表時,請一併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你的香港身份證(如持有)╱護照╱其他旅行證件;
      
  • 你的護照或其他同等旅行證件(如你符合上述3.1.1(d)(i)或(iii)項的申請資格,必須一併出示其有關的護照或旅行證件);
      
  • 你的海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
 
  • 能夠證明你符合上述3.1.1所述的申請資格的文件和運輸署署長認為有關的其他文件;
  •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正式確定的譯本
    (本署可接受的譯本包括: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官方機構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已登記香港法庭傳譯員所作出的譯本;或
    - 由在香港登記的翻譯公司的翻譯員或私家翻譯員(非申請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譯本,翻譯員須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宣誓,確定翻譯準確無訛。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00。);
  • 由註冊醫生於申請前四個月內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明書 (TD256) 正本,證明你的體格適宜駕駛所申請的車輛類別(只適用於年滿七十歲或以上的人士);
 
  •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香港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申請日不超過三個月;以及
 
  • 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1823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TD341),或瀏覽運輸署網頁)。
由於每個申請人的個案不盡相同,因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運輸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資料標誌 3.1.4 注意事項
      
  • 「免試簽發」機制只適用於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 免試簽發申請處理時間一般需要 5 個工作天。由於每個申請人的個案不盡相同,因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部分申請處理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 自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 2009 年 2 月 9 日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後,任何人士在獲有關駕駛考試合格後,他須先申領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滿通過 12 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可申領私家車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根據現時香港有關法例,只容許持有《規例》附表4所列的國家╱地方(參看以上3.1.1(a)項)所發出的正式駕駛執照人士,透過「免試簽發」機制申領駕駛相關車輛的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而只持有上述國家╱地方所發出的非正式駕駛執照則不能透過「免試簽發」申領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 符合申請「免試簽發」要求的申請人會獲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他不須經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
  • 如駕駛執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種駕駛資格是經由「免試簽發」機制所取得,無論是實體或電子駕駛執照,其所獲簽發/續發的駕駛執照檔號會以 "DI" 為字首,而以「免試簽發」機制取得的駕駛資格旁亦會以「*」號標示(適用於由2025年9月15日起簽發 /續發的駕駛執照)。
  • 如有需要,執照持有人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本署發出信件以證實其駕駛資格是經由「免試簽發」機制或通過駕駛考試獲取。
  • 在審批過程中,運輸署或會就申請內容要求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有關的聲明/宣誓。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93 / 2804 2600聯絡運輸署牌照事務組。

3.2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

資料標誌 3.2.1 申請資格

如欲獲簽發臨時駕駛執照,你必須以文件證明符合下列條件:

 (a)   你持有由香港以外但不屬《規例》附表4(詳見附件3)所列的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正式駕駛執照(而非國際駕駛許可證、學習或暫准駕駛執照);
 (b)   你在抵港居留後的 3 個月內已向運輸署申請參加駕駛考試;及
 (c)   你符合以下三項申請資格的其中一項:
      
(i)  該執照原本是你在發出該執照的國家或地方居留不少於 6 個月的期間發出的(證明文件包括涵蓋該執照的發出日期不少於 6 個月期間的 (I) 有關護照以顯示出入境記錄或當地官方簽發的出入境證明、(II) 能夠顯示你於當地的逗留條件的官方文件/簽證[3](如有),以及 (III) 你在當地學校的成績表[4]/受聘公司發給的聘用期間證明文件[5]等);或
      
(ii)  緊接申請呈交日期之前,該執照已簽發給你不少於五年[6];或
      
(iii)  你持有發出該執照的國家或地方所發的護照或同等旅行證件。
   

倘若你想把臨時駕駛執照續期,須注意下列幾點:

  (a)  倘若你的駕駛考試日期不在臨時駕駛執照有效期內,你可以申請續期,但必須於該臨時駕駛執照期滿前遞交申請表。
(b) 你必須已在香港獲得有效排期參加有關類別車輛之駕駛考試然後方可續期。
(c) 臨時駕駛執照的有效期可延長一次,但延續期不得超過 6 個月,其後絕不再續。
(d) 臨時駕駛執照續期,毋須繳費。

 

資料標誌 3.2.2 怎樣申請 ?
      
  • 填妥運輸署申請表格TD181(不接受電子╱打印簽署;如申請表提供的資料曾作修改,申請人須在旁加簽作實);及
  • 親自或授權代理人將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及費用交回 香港牌照事務處 櫃位辦理(你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或致電二十四小時預約熱線3763 8080,預約有關櫃位服務以節省輪候時間。如未有網上或電話預約,你必須於現場取即日籌號才可使用櫃位服務(詳情請按此))。

 

資料標誌 3.2.3 所需文件及費用?
遞交申請表時,請一併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你的香港身份證;
      
  • 你的護照或其他同等旅行證件;
      
  • 你的海外駕駛執照;
 
  • 能夠證明你符合上述3.2.1所述的申請資格的文件和運輸署署長認為有關的其他文件;
  •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正式確定的譯本
    (本署可接受的譯本包括: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國家駐香港領事館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發出該駕駛執照的官方機構所提供的譯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已登記香港法庭傳譯員所作出的譯本;或
    - 由在香港登記的翻譯公司的翻譯員或私家翻譯員(非申請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譯本,翻譯員須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宣誓,確定翻譯準確無訛。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00。);
  • 由註冊醫生於申請前四個月內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明書 (TD256)正本,證明你的體格適宜駕駛所申請的車輛類別(只適用於年滿七十歲或以上的人士);
  •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香港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申請日不超過三個月;以及
  • 所需費用(可於各牌照事務處詢問處查詢、致電 1823 電話中心查詢、參閱牌照事務處的牌照費用表(TD341),或瀏覽運輸署網頁)。
由於每個申請人的個案不盡相同,因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運輸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資料標誌 3.2.4 注意事項
  • 請注意,臨時駕駛執照並不適用於本來已於香港居留的人士。
  • 臨時駕駛執照只適用於私家車及輕型貨車。
  • 你的臨時駕駛執照將會有效至你的海外駕駛執照期滿或你抵達香港居留日期起計滿 12 個月,兩者以日期較早者為準。
  • 倘若你順利通過駕駛考試,你可直接申領正式駕駛執照。但如果你不能順利通過駕駛考試的任何一部份,你的臨時駕駛執照將會被立即取消,而你不能再申請另一個臨時駕駛執照。
  • 在審批過程中,運輸署或會就申請內容要求申請人或相關人士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文件親自到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辦理有關的聲明/宣誓。如有查詢,請致電2804 2693 / 2804 2600聯絡運輸署牌照事務組。

:

[1]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B 章)(《規例》)第37條,到港人士如持有在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有效國際駕駛許可證或當地駕駛執照,即使他並不持有根據《規例》發出的駕駛執照,如他已年滿第7條就發出該種類汽車的駕駛執照所指明的年齡,則他可在他最近來到香港入境之日後12個月內,在香港駕駛該執照所授權他駕駛該種類汽車。根據《規例》第2條以及參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條,「到港人士」指抵達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

[2] 就以中國內地駕駛執照提出的申請,申請人不能夠單憑港澳居民內地居住證或內地房產證/物業證明文件作為證明文件。

[3] 例如:工作/就讀/受養人簽證等。

[4] 請提供學校成績表或由學校/教育院校正式發出的信件的正本副本,有關文件應包含以下資料:
(a) 你的姓名及學生編號(如有學生編號,請同時出示你的學生證);
(b) 學校/教育院校的名稱及地址;
(c) 文件涵蓋的期間(須至少涵蓋包括駕駛執照的發出日期在內不少於 6 個月);
(d) 信件的發出日期;以及
(e) 發出信件人員的姓名、職位、簽署及聯絡資料,連同學校/教育院校的蓋印。
請留意,申請人不能夠單憑學校錄取通知信或學生證作為證明文件。

[5] 請提供受聘公司發給的聘用期間證明信件的正本副本,有關文件應包含以下資料:
(a) 你的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請同時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b) 公司名稱及地址;
(c) 文件涵蓋的期間(須至少涵蓋包括駕駛執照的發出日期在內不少於 6 個月);
(d) 信件的發出日期;以及
(e) 發出信件人員的姓名、職位、簽署及聯絡資料,連同公司的蓋印。
請留意,申請人不能夠單憑聘用合約或錄用通知信作為證明文件。

[6] 如你的正式駕駛執照沒有顯示初次發出日期/包含多於一個車輛類別,請提供由相關官方發牌機構簽發的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文件/你的舊駕駛執照所有頁面的正本副本,以顯示你執照的相關駕駛資格已簽發給你不少於五年。

[7] 就以中國內地駕駛執照提出的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港澳居民內地居住證並不是同等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