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由2024年3月13日起于辖下四间牌照事务处推行驾驶执照相关服务派筹轮候系统(详情请按此)。使用柜位服务办理驾驶执照服务及驾驶考试申请的申请人,如未有网上或电话预约,必须于现场取即日筹号才可使用柜位服务。


3.  海外驾驶执照持有人在香港驾驶

持有海外驾驶执照的人士欲在本港驾驶,可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

(i)  申请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
(ii)  申领临时驾驶执照;或
(iii)  如属访港旅客﹝即抵达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过12个月的人﹞,可凭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驾驶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驾驶。

 

3.1 申请免试签发正式驾驶执照

资料标志 3.1.1 申请资格
 (a) 你持有附件 3所列的认可国家或地方所签发的正式驾驶执照(而非国际驾驶许可证、学习或暂准驾驶执照),而该正式驾驶执照必须:
      
(i)  仍然有效或有效期届满不超过三年;及
      
(ii)  是在签发国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关的驾驶考试后获得的;
   
 (b)
你申请的车辆类别必须为该驾驶执照签发国家或地方准许你驾驶的类别;以及
 (c)  你符合以下三项申请资格其中一项:
      
(i)  该执照是你在签发国家或地方居住不少过六个月的期间内的任何一日签发(证明文件包括有关护照以显示出入境记录或官方签发的出入境证明,以及在当地学校的成绩表,或受聘公司发给的聘用期间证明文件等;因应个别申请的实际情况,本署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资料以考虑其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或
      
(ii)  在紧接申请之前,该执照已签发给你不少于五年;或
      
(iii)  你持有发出该执照的国家或地方所发的护照或同等旅行证件。

 

资料标志 3.1.2 怎样申请 ?
      
  • 填妥指定申请表格TD63A(不接受电子╱打印签署。如申请表提供的资料曾作修改,申请人须在旁加签作实。);及
  • 将申请表格交回 香港牌照事务处 办理(你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网页或致电二十四小时预约热线3763 8080,预约有关柜位服务以节省轮候时间。如未有网上或电话预约,你必须于现场取即日筹号才可使用柜位服务(详情请按此))。

 

资料标志  3.1.3 所需文件及费用 ?
递交申请表时,请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你的香港身份证(如持有)╱护照╱其他旅游证件(如你符合上述3.1.1(c)(i)或(iii)项的申请资格,必须一并出示其有关的护照或旅游证件);
      
  • 你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件;
      
  • 你的海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
 
  • 能够证明你符合上述3.1.1所述的申请资格的文件和运输署署长认为有关的其他文件;
  •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正式确定的译本
    (本署可接受的译本包括:
    - 由发出该驾驶执照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所提供的译本;或
    - 由发出该驾驶执照的官方机构所提供的译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已登记香港法庭传译员所作出的译本;或
    - 由在香港登记的翻译公司的翻译员或私家翻译员(非申请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译本,翻译员须带同身份证明文件及所需文件亲自到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宣誓,确定翻译准确无讹。如有查询,请致电2804 2600。);
  • 由注册医生于申请前四个月内签发的运输署体格检验证明书 (TD256) 正本,证明你的体格适宜驾驶所申请的车辆类别(只适用于年满七十岁或以上的人士);
 
  •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正本或副本);以及
 
  • 所需费用(可于各牌照事务处询问处查询、致电1823电话中心查询、参阅牌照事务处的牌照费用表(TD341),或浏览运输署网页)。
由于每个申请人的个案不尽相同,因应个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运输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资料标志 3.1.4 注意事项
      

「免试签发」机制只适用于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自暂准驾驶执照计划于2009年2月9日扩展至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后,任何人士在获有关驾驶考试合格后,他须先申领暂准驾驶执照及完满通过12个月的暂准驾驶期,才可申领私家车及/或轻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根据现时香港有关法例,只容许持有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附表四所列的国家/地区所发出的正式驾驶执照人士,透过「免试签发」机制申领驾驶相关车辆的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电单车、私家车及轻型货车﹞;而只持有上述国家/地区所发出的P牌﹝即相等于本 港的暂准驾驶执照﹞,则不能透过「免试签发」申领香港的正式驾驶执照。

      

符合申请『免试签发』要求的申请人会获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他不须经过12个月的暂准驾驶期。

如驾驶执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一种驾驶资格是经由「免试签发」机制所取得,其驾驶执照档号会以 "DI" 为字首。

如有需要,执照持有人可向运输署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署发出信件以证实其驾驶资格是经由「免试签发」机制或通过驾驶考试获取。

在审批过程中,运输署或会就申请内容要求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带同身份证明文件及所需文件亲自到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办理有关的声明/宣誓。如有查询,请致电2804 2693 / 2804 2600联络运输署牌照事务组。

3.2 申领临时驾驶执照

资料标志 3.2.1 申请资格
      
  • 持有并非由 附件 3 所列的认可国家或地方所发出的有效海外驾驶执照;
      
  • 在抵港日期起计三个月内申请参加驾驶考试;及
      
  •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规定:
   
      
(i)  该执照最初是申请人在签发国家或地方居住不少过六个月的期间内的任何一日签发;或
      
(ii)  在紧接申请前已持有该认可国家或地方的执照不少于五年;或
      
(iii)  持有该执照签发国家或地方的护照或同等的旅行证件。
   
      
  • 临时驾驶执照只适用于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如其后临时驾驶执照持有人在驾驶考试任何一部分不及格,该临时驾驶执照即被取消,有关人士不能再申请另一临时驾驶执照。

 

资料标志 3.2.2 怎样申请 ?
      
  • 填妥指定申请表格TD181 (不接受电子╱打印签署。如申请表提供的资料曾作修改,申请人须在旁加签作实。);及
  • 将申请表格交回 香港牌照事务处 办理(你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网页或致电二十四小时预约热线3763 8080,预约有关柜位服务以节省轮候时间。如未有网上或电话预约,你必须于现场取即日筹号才可使用柜位服务(详情请按此))。

 

资料标志 3.2.3 所需文件及费用?
递交申请表时,请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 你的香港身份证;
      
  • 你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件;
      
  • 你的海外驾驶执照;
 
  • 能够证明你符合上述3.2.1所述的申请资格的文件和运输署署长认为有关的其他文件;
  •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正式确定的译本
    (本署可接受的译本包括:
    - 由发出该驾驶执照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所提供的译本;或
    - 由发出该驾驶执照的官方机构所提供的译本;或
    - 由不是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已登记香港法庭传译员所作出的译本;或
    - 由在香港登记的翻译公司的翻译员或私家翻译员(非申请人本人)所提供的宣誓译本,翻译员须带同身份证明文件及所需文件亲自到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宣誓,确定翻译准确无讹。如有查询,请致电2804 2600。);
  • 由注册医生于申请前四个月内签发的运输署体格检验证明书 (TD256)正本,证明你的体格适宜驾驶所申请的车辆类别(只适用于年满七十岁或以上的人士);
  •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正本或副本);以及
  • 所需费用(可于各牌照事务处询问处查询、致电 1823 电话中心查询、参阅牌照事务处的牌照费用表(TD341),或浏览运输署网页)。
由于每个申请人的个案不尽相同,因应个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运输署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资料标志 3.2.4 注意事项

在审批过程中,运输署或会就申请内容要求申请人或相关人士带同身份证明文件及所需文件亲自到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办理有关的声明/宣誓。如有查询,请致电2804 2693 / 2804 2600联络运输署牌照事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