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及领牌的新制度





车辆登记及领牌的新制度(海报)




车辆登记及领牌的新制度(小册子)


《2024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规例)将由20251222日实施。新规例旨在加强规管长期未领牌的车辆。在新制度下,未领牌车辆将一直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须为其车辆负上责任。新规例同时引入新罪行以提高阻吓力,从源头解决不当弃置车辆的问题。

由2025年12月22日起,运输署将向两年或以上未领牌车辆的登记车主发出通知书,要求车主必须在运输署发出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

(1) 为其两年未领牌的车辆续牌;或

(2) 把车辆拆毁或永久送离香港后向运输署取消车辆登记,连同相关车辆拆毁证明书/运送文件,向任何一间牌照事务处递交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TD184),以取消该车辆登记。

如车主在该三个月通知期届满前仍不采取行动,即属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罚款10,000元和监禁三个月;其后每次定罪最高可罚款25,000元和监禁六个月。除非已缴付罚款,否则运输署可根据法庭命令:

(1) 拒绝向被定罪车主发出或续发驾驶执照;

(2) 不处理涉事车辆及被定罪车主名下其他车辆的过户通知;及

(3) 拒绝向涉事车辆及被定罪车主名下其他车辆发出车辆牌照。

豁免安排

20251222日起,个别车主如有实际困难而未能在三个月通知期届满前采取所需行动,或有合理理由不为其车辆领牌,可向运输署申请豁免。请按此查阅相关豁免的申请指引。(请按此查阅公共车辆/专营巴士的豁免申请指引)。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可获豁免:

(1) 待零件维修送验后续牌的车辆
车主已为其车辆订购零件并等候运送,因此无法在三个月通知期届满前送验及为车辆续牌,并须于完成维修及检验后立即续领车辆牌照。在此情况下,车主可向运输署提出豁免申请。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证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私人所拥有)
(如非香港居民,请出示护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由公司指定并授权的人士签发的有效授权书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公司所拥有);
(d)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所有可接纳的地址证明载列于运输署网站
(e) 有关车辆维修商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及
(f) 由相关车辆维修商发出就为该车辆订购零件及预计送货时间的书面证明/声明正本或副本(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样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最长一年

[注:获批豁免的车主须在完成维修送验后尽快为车辆续牌。如登记车主在豁免期结束前仍未收妥有关零件作维修及检验,须在豁免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再次向运输署提交申请并获批新的豁免,否则登记车主在获批的豁免期届满后可被检控。]

(2) 出厂年份已有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会在路上使用的车辆
就出厂年份达30年或以上、并正妥善保存于私人土地/私人车位(余下存放期不可少于一年)/租借停泊地点(余下租借期不可少于一年)作收藏用途且不会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车主可向运输署申请豁免。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证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私人所拥有)
(如非香港居民,请出示护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由公司指定并授权的人士签发的有效授权书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公司所拥有);
(d)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所有可接纳的地址证明载列于运输署网站;及
(e1) (如车辆存放于私人土地/车位,余下存放期不少于一年) 就有关存放地点的业权证明书正本或副本 [及有关业权持有人就同意存放有关车辆所发出的书面证明/声明正本或副本(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如申请人并非业权持有人] (样本);或
(e2) (如车辆存放于租借停泊地点,余下租借期不少于一年) 已签署的租赁文件正本或副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注:有关车辆的存放地点有任何改变,车主必须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运输署,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豁免可被取消。在豁免期结束前三个月内,车主再次向运输署提交申请并获批新的豁免,否则车主在豁免期届满后可被检控]


(3) 妥善保存于车辆经销商作寄卖的车辆
车辆已交托予车行寄卖但在三个月通知期届满前仍未能卖出,并由车行妥善存放,不会在路上使用或被弃置。登记车主/有关车辆经销商可向运输署提出豁免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证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私人所拥有)
(如非香港居民,请出示护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由公司指定并授权的人士签发的有效授权书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公司所拥有);
(d)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所有可接纳的地址证明载列于运输署网站
(e) 有关车辆经销商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及
(f) 有关车辆经销商发出就寄卖有关车辆的书面证明/声明正本或副本(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样本)

一般可批出豁免期
最长两年

[注:如车辆已出售并过户,新车主须尽快为车辆续牌,或另行申请豁免。即使有关车辆已妥为存放,如其存放地点有任何改变,车主/有关车辆经销商必须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运输署,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豁免可被取消。车主/有关车辆经销商须在豁免期结束前三个月内,须再次向运输署提交申请并获批新的豁免,否则车主在豁免期届满后可被检控。]

因其他原因无法领牌的车辆
车主如有其他合理理由,可向署方提出;署方会视乎个案情况考虑是否批出豁免。

所需文件
(a) 已填妥的表格TD651
(b) 香港身份证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私人所拥有)
(如非香港居民,请出示护照正本或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及由公司指定并授权的人士签发的有效授权书正本或副本(如车辆属公司所拥有);
(d) 现时地址的证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讯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该地址证明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所有可接纳的地址证明载列于运输署网站
(e) 有关无法为车辆领牌的原因书面证明/声明正本或副本(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及
(f) 登记车主就因表格TD651指明原因以外无法为车辆领牌的情况所签署的书面声明正本(需发出距今不超过三个月)(样本)

注意事项
(一)运输署只会在信纳车主在限期前为车辆续牌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才会批给豁免。

(二)运输署需时审视有关申请,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而考虑是否批出豁免。

(三)如有关申请获批,有关豁免期将由运输署完成处理申请当日起计。

(四)即使未为车辆领牌或获批豁免,车辆仍会一直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须继续承担车辆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牌证易」网上电子牌照平台

车主可登记使用运输署的「牌证易」服务,随时随地查询名下车辆牌照到期日及在网上续领车辆牌照。

取消车辆登记须知

车主在妥善处理好弃置的车辆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所需文件递交或邮寄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登记车主如果在弃置车辆后,并没有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则必须承担因该车辆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假如你拟放弃你所拥有的车辆,你可使用由商营废车回收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留意以下各点:

(1) 向该废车回收公司索取车辆拆毁证明书(你必须确定该废车回收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已列于证明书上)(见样本);
(2) 于十五天内将以下文件递交或邮寄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办理取消车辆登记手续:
  a.  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正本;
  b.  该车辆的牌照正本 (若牌照仍属有效 );
  c. 车辆拆毁证明书正本;
  d.  (i)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车辆属个人所有,请带同身份证,非香港居民,则带同护照; 如车辆属有限公司所有,请带同公司注册证 );
    (ii)  假如车辆是交由他人代办取消车辆登记手续,代理人须带同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 ;
  e.  有关的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正本(如现行编配的车辆登记号码为自订登记号码);及
  f. 已填妥的「取消车辆登记通知书」 (TD 184)。

至于乡村车辆方面,已获发出乡村车辆许可证的乡村车辆如被弃置,则其车主须在七天内通知本署,并须同时将许可证交还。

续领牌照提示

运输署自2024年12月起透过车主于办理牌照申请时提供的电子联络方式,向车辆牌照到期前一个月、刚逾期或已逾期两年或以上的车主发送短讯或电邮,提醒登记车主必须适时续领车辆牌照。

如就取消车辆登记事宜有任何查询,请致电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