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简介
第2章 申请方法
第3章 申请须知
第4章 签发条件
第5章 道路资讯
第1章 简介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东涌道(石门甲以南)及大屿山南部的所有道路属封闭道路,任何人士如欲驾驶机动车辆进出东涌道及大屿山南部的道路,必须持有有效的「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及批准信上载列的所有签发条件。根据法例,驾驶人士未持有有效许可证而在封闭道路上驾驶车辆,会被检控。
大屿山南部居民、商户及有实际营运及业务需要而须进出大屿山南部的人士,可填写申请表格TD348向运输署申请长期或临时许可证。运输署会审视申请的性质、理据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考虑批出许可证。目前,许可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一般而言,长期许可证签发予大屿山南部居民/商户,而临时许可证则签发予有实际需要临时进入大屿山南部的人士。每个大屿山南部住宅/商业单位只可申请一张许可证。如有实际需要而理据充分,以单一地址登记的三层式村屋的家庭可申请最多3张许可证(即上限为每一分层一张),申请人必须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另外,为方便旅客,运输署批准每日最多40部旅游巴士进入大屿山南部,当中本地及非本地旅行团的旅游巴士上限各为20部,名额以先到先得方式编配。旅游服务业界或团体可填写申请表格TD348B向运输署申请临时许可证。
而为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前往大屿山南部,运输署会由2022年7月1 日起以试行形式发放配额予接载轮椅使用者的出租汽车,名额以先到先得方式编配,每日配额5个。出租汽车营办商可由2022年6月1日起填写申请表格TD348B向运输署申请临时许可证。
至于「大屿山自驾游」计划之安排,请参阅有关运输署网页。
第2章 申请方法
申请表格
指定文件范本
申请所须文件
长期许可证申请(表格TD348)
(大屿山南部居民及商户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如以个人名义申请)。
- 申请人之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社团注册证明书 (如以公司/机构名义申请)。
- 有关车辆的有效登记文件。
- 如申请人为大屿山南部居民或商户,请提交以下位于大屿山南部的有效地址证明文件,该文件须为距今不超过3个月:
- 电力公司发给阁下及显示该地址的账单;或
- 差饷物业估价署发给阁下及显示该地址的账单;或
- 土地注册处发给阁下及显示该地址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是该地段的业权拥有人,并连同该地段的照片、地段索引图以指示该地段的确实位置及有关地段的规划或发展图则(如适用);或
- (如申请人为该地址的租户)显示该地址及距今不超过3个月的租单及已加盖印花的租约。
(如上述地址证明文件并非以阁下名义登记,请提交与该地址登记人的关系证明及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副本,如指定式样的业主授权书等。)
- 视乎实际需要及具充足理由下,以单一地址登记的三层式村屋之家庭可申请最多三张许可证(即上限为每一分层一张),申请人必须为该地址证明持有人的家人(包括夫妻、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并须提供该三层式村屋的外部照片及有效和可获接纳的正式文件以证明申报的关系(例如结婚证明书、出世纸等)证明在该地址居住(例如申请人名下的水电费账单或银行账单等),同时亦须提供由该地址证明的持有人支持有关申请的同意书。
- 为确保许可证只签发予有实际需要进出大屿山南部的人士,若申请人为大屿山南部居民/商户,而申请人并非地址证明的持有人或登记车主,申请人须符合运输署可接纳与地址证明持有人或登记车主的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同居者、雇主/雇员等),并提供有效及可获接纳的正式文件以证明申报的关系,如结婚证明书、出世纸等(详情请见下表)。申请人亦需提交由该地址证明持有人或/及登记车主签署的指定式样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以下为申请人与地址证明持有人或/及登记车主之间可接纳的关系证明:
可接纳的关系 |
证明交件类别 |
夫妻 |
结婚证书 |
父母/儿女/兄弟姐妹 |
出生证书 |
同居者 |
水电费账单/银行账单 |
雇主/雇员 |
雇佣合约 |
其他关系(需视乎审查结果) |
誓词#(包括关系及申请原因) |
#一般而言,运输署会接纳依据相关法例行使监誓员职能的人员的见证下所作的誓词(包括于18 区民政事务处辖下的谘询中心所完成的宣誓)。申请人如需使用由运输署提供的宣誓服务,申请人可与运输署新界分区办事处预约有关服务(地址:旺角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7楼)。如就宣誓服务有任何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399-2444。
- 其他由运输署要求的文件,以证明有实际需要前往大屿山封闭道路。
临时许可证申请(表格TD348)
(有实际需要临时进出大屿山南部的人士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如以个人名义申请) 。
- 申请人之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社团注册证明书 (如以公司/机构名义申请) 。
- 最近3个月内公司注册处发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人是公司董事(如适用)。
- 有关车辆的有效登记文件。
- 最近6个月内已获双方盖印或签署的经营合约、施工通知、收发单据或送货单。若提供收发单据或送货单,则需提供共12张(每月两张)。单据上必须列明进出大屿山南部的交易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内容、送货日期、送货地址、收货人签署/公司盖印、大屿山南部商户公司盖印等,以证明有实际需要前往大屿山封闭道路。
- 如搬运大型货物或搬屋等申请,请提交送货单、屋主于大屿山南部的地址证明及屋主的申请信。
- 工程/服务合约文件 (包括开工及完工日期、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及在大屿山南部进行工程/服务的时间表) 。
- 相关政府部门批出/公司发出最近3个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合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合约仍然生效。
- 如因工程需要而申请使用的车辆多于一部,请列明车辆的调配安排 (包括每部车辆的用途及使用时间)。运输署只签发有限数目的许可证,请把所有车辆分组,以便运输署考虑为每组车辆签发一张许可证。
- 假如有关工程与上次申请相同,请提交工程进度证明、未能完工原因以及预计完工日期。
- 如工程/服务内容涉及提供电力或斜坡等紧急维修,请提交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的证明文件,如由机电工程署发出的注册证明书。
- 地政总署批准在大屿山南部兴建村屋之批准书。
- 由政府部门发出的文件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提供服务的客户已获批进行/经营有关活动/业务。
- 最近与受雇公司签订之雇员合约或由受雇公司发出的证明信件,以证明申请人受雇于有关公司。
- 最近6个月内的医生证明文件以证明 (1) 有关病者之病况不适宜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包括的士) 及 (2) 需要治疗时间或复诊日期。
- 婚礼举办日期之证明文件,如婚礼请柬或婚姻登记处发出之证明文件,及于大屿山南部的地址证明。
- 殓葬证明文件,如死亡证及殓葬单据。
- 其他由运输署要求的文件,以证明有实际需要前往大屿山封闭道路。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非专营巴士作旅游服务及专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专用)(表格TD348B)
非专营巴士作旅游服务
接载非本地旅客
- 有关非专营巴士的有效车辆登记文件;
- 有关客运营业证的附件 (TD 260D),显示有关非专营巴士已获得运输署批准的相关服务批注,以提供相关的非专营巴士服务;及
- 下列其中一项:
- 位于大屿山南部酒店的房间订单,并显示入住日期;或
- 非专营巴士营办商或旅行社与委托机构双方盖印核实的订单,确认预订服务及前往大屿山南部的日期;或
- 关于前往大屿山南部旅游活动的印刷品,须显示活动日期及主办单位盖章。
-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社团注册证明书副本。
接载本地旅客
- 有关非专营巴士的有效车辆登记文件;
- 有关客运营业证的附件 (TD 260D),显示有关非专营巴士已获得运输署批准的相关服务批注,以提供相关的非专营巴士服务;及
- 下列其中一项:
- 关于前往大屿山南部旅游活动的印刷品,须显示活动日期并由主办单位盖章;或
- 非专营巴士营办商或旅行社与委托机构双方盖印作实的订单,确认预订服务及前往大屿山南部的日期。
-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社团注册证明书副本。
注意事项
- 申请人如未能在首次提交申请时提供以下申请所须文件,在收到运输署通知,确认有关申请获初步接纳后,必须在许可证使用日期8个工作天或之前,以传真方式递交下列文件至运输署新界分区办事处,否则有关申请会被拒绝:
- 有关非专营巴士有效的车辆登记文件;及
- 有关客运营业证的附件(TD 260D),显示有关非专营巴士已获得运输署批准的相关服务批注,以提供相关的非专营巴士服务。
专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 有关出租汽车的有效车辆登记文件;及
- 出租汽车许可证副本(TD180F);及
- 运输署就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发出的批准信以证明其专为轮椅使用者及其陪同人士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及
- 出租汽车营办商发给乘客的订单,确认服务及前往大屿山南部的日期;及
- 需提供乘客的以下证明文件:
(i) 在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内发出的文件,证明被接载者行动不便并需使用轮椅(例如由注册医生或物理治疗师所发出的证明文件)**;或
**请填妥申请表夹附的「行动不便证明文件」。
(ii) 劳工及福利局发出的「残疾人士登记证」以证明肢体伤残,并声明下肢肢体伤残行动不便并需使用轮椅##;或
##请填妥申请表夹附的「下肢肢体行动不便声明书」。
(iii) 其他证明文件以合理证明被接载者为下肢肢体行动不便并需使用轮椅。
6. 出租汽车营办商的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副本/香港身份证副本。
注意事项
- 申请人如未能在首次提交申请时提供上述以下申请所须文件,在收到运输署通知,确认有关申请获初步接纳后,必须在许可证使用日期8个工作天或之前,以传真方式递交下列文件至运输署新界分区办事处,否则有关申请会被拒绝:
- 有关出租汽车的有效车辆登记文件;
- 出租汽车许可证副本(TD180F);及
- 运输署就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发出的批准信以证明其专为轮椅使用者及其陪同人士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遗失许可证安排
- 如因遗失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而需要申请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复本,请提交由警方发出的报失证明文件。
- 申请人亦须提交上述的相关适用文件。
第3章 申请须知
大屿山南部居民、商户及有实际营运及业务需要而须进出大屿山南部的人士
- 若以合资格单一地址登记的三层式村屋申请额外许可证,除地址证明持有人本人申请的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属非临时许可证外,其家人申请的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一律为临时许可证,以定期审视有关需要。而日后当其家人迁出该住址或以大屿山南部其他地址申请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时,必须把现有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交回运输署注销。
- 一般而言,大屿山南部居民只可以私家车或电单车申请许可证,以方便进出大屿山南部。至于在大屿山南部营商的商户,运输署会考虑其以公司名义为轻型货车申请许可证,以作运载货物之用。
-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连同一切有关的证明文件的清晰副本,传真至2381 3799或2398 7430或 3153 2338或邮寄至九龙旺角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七楼运输署新界分区办事处。为免重复,切勿同时传真及邮寄。信封面请注明「申请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 申请须于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预计使用日或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到期日前三个月内至三个星期前递交。运输署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天内发出确认信 。在一般情况下,运输署会在收齐相关及所需文件起计15个工作天内完成处理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资料。
- 续领申请只适用非临时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并必须在现有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有效日期届满2年内提交,否则会被视作新申请处理。续领安排不适用于临时许可证。
- 除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批准信的特别注明外,非临时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可在香港牌照事务处续期。申请人须携同已填妥的申请表格、香港身份证/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社团注册证明书副本、车辆的有效登记文件副本、距今不超过三个月的地址证明、现有的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副本。如欲邮递申请续领非临时大屿山封闭道路许可证,请于现有的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届满日期前四个月内以挂号信寄香港金钟道九十五号统一中心三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并连同填妥的申请表格、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应缴费用(只接受支票,请划线并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一并寄交运输署。运输署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如同意申请人有需要前往封闭道路,会在10个工作天内将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以挂号信寄回给你。请在支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首4个字(包括英文字母及数字) 及日间联络电话。
- 签发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收费为:首签每年$900或每月$75及续领每年$660或每月$55。如申请使用日期不足1个月,亦会收取1个月的费用。如持证人需要更改车牌号码/使用日期/车辆种类或其他已领取许可证上的资料,持证人须再次缴付相关的许可证费用,已缴付的许可证费用,将不获退还。
-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乃根据道路交通 (车辆登记及领牌) 规例第49条的规定签发,该等许可证并无授权车辆驶入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28条第 (1) 款予以暂时封闭的道路。
-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曾向运输署署长提供的姓名、地址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他/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或递交已填妥的运输署表格TD559,将有关改变通知运输署署长,并需提交有关改变的证明。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如持有)、驾驶教师执照正本(如持有)、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如持有)、车辆牌照(如持有)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如持有)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 运输署署长可要求给予改变通知的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在要求当日起14日内提供有关改变的证明。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及/或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
非专营巴士作旅游服务及专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的许可证申请
- 申请须于许可证使用日期前最少2个星期及不多于3个月前递交,并以先到先得形式处理。
- 以非专营巴士作旅游服务的申请人必须为公司或团体,不接纳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 每一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天的申请,而每一张许可证只可供一部非专营巴士或出租汽车使用。每个非专营巴士营办商最多只可申请三张许可证,以供作旅游服务用途的非专营巴士在同一天进入大屿山南部。而每个出租汽车营办商最多只可申请一张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出租汽车许可证持有人并已获运输署批准专为轮椅使用者及其陪同人士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 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为每部非专营巴士或出租汽车申报一部后备车辆,而申请人亦必须提交后备车辆的资料。
- 如申请获批准,申请人须带同批准信及有关车辆的有效登记文件副本,前往香港牌照事务处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收费为每月$75(不足一个月当一个月计)。
- 任何申请人在没有合理的解释下,连续12个月内有3次:
(a)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申请表格内「须知事项」指明的第 (A)(I)(3) 段或(A)(II)(7)的文件;或
(b) 没有领取已批准的许可证。
会被取消申请许可证的资格6个月,由申请人最后申请的许可证使用日期起计算。
[注:在计算该3次而言,以 (a) 和 (b) 合共计算的次数为准,即可以是 (a) 或 (b) 分别3次;或 (a) 2次,(b) 1次;或 (a) 1次,(b) 2次。]
其他注意事项
- 许可证已增设已加密的二维码让警务人员读取资料及核实展示的许可证;
- 选择领取电子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自行列印许可证及按相关要求展示电子许可证列印本;电子许可证具有与相应的纸本许可证同等的法律地位;
- 选择领取电子许可证的申请人需按下列指示列印电子许可证:
- 使用全新A4白纸;
- 使用镭射或高解析度的打印机;
- 打印机设定为列印A4文件、比例为100%、每页面只列印一页;及
- 以黑白色列印。
- 根据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规例》),合规格的电子许可证列印本是指清晰易读的列印本,而该列印本须符合运输署署长在该许可证的条件中指明的规格。如许可证持有人未有按《规例》的要求列印电子许可证,该电子许可证列印本或不会被视为有效的许可证。未有有效的许可证而进行许可证所授权的活动,即属违法。
- 根据《规例》,任何人 ——
- 没有合法权限,而改动、毁损或损坏根据《规例》发出的任何许可证,或增添任何事项于其上;
- 没有合理辩解,而管有任何经如此改动、毁损、损坏或增添事项的该等许可证;或
- 在任何车辆上展示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电子许可证的列印本 ——
A. 该电子许可证经如此改动、损坏或增添事项;或
B. 该列印本经改动、毁损、损坏或增添任何事项,
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根据《规例》,如就某车辆发出的电子许可证根据《规例》取消,该许可证的持有人须立即确保不在该车辆上展示该电子许可证的列印本。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例》的有关部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 列印后请检查电子许可证列印本,确保列印本上所有资料及二维码清晰可读,并按许可证上的虚线对折,再按《规例》的要求展示于有关车辆上。有关电子许可证的合规格列印本的式样样本,可参阅本署网页:https://www.td.gov.hk/tc/electronic_services/index.html
第4章 签发条件
- 获发许可证的车辆的驾驶者必须持有相关车辆类别的有效香港正式驾驶执照。
-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不得转让。
- 每张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同一时间只可供一部车辆使用。
- 使用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时,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正本必须展示在车头尽可能近行车证的位置;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影印本会被视作无效。
-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并不适用于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28 (1) 条实施封闭的道路。
- 在各段禁区时间内,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不得作为进入大屿山禁区之用。
-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并无授予任何泊车特权。
- 除获批准的非专营巴士作旅游服务及专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外,该车辆如用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或取酬),不论持证人是否知情,运输署均可撤销其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
- 运输署对签发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有绝对酌情权。许可证是给予持证人特权(并非权利),而运输署有酌情决定权,可随时予以撤销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 政府及运输署不会对因签发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而引起的损失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 许可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产,持证人必须在要求下将许可证交回运输署(九龙联运街三十号旺角政府合署七楼运输署新界分区办事处)。
- 如有遗失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请向任何一间警署报失并将有关的报失资料呈交运输署。
- 为方便查核,在一般情况下请勿将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过胶。
- 申请表格内各项资料如有变更,须在7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运输署,否则可能影响下次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申请。
- 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并无授予任何非专营巴士或出租汽车在大屿山南部接载乘客的特权或权利。非专营巴士营办商必须先获得运输署批准的服务批注,而出租汽车必须先获得运输署批准专为轮椅使用者及其陪同人士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提供相关的服务。
- 必须遵守于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及批准信上所载列的其他条件。
第5章 道路资讯
东涌道让车处及紧急刹车道位置
申请大屿山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其他现行途径 (不适用于「大屿山自驾游」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