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輛牌照及登記的申請事項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公司註冊證/ 身分證明文件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風險保險單/ 臨時保單副本 費用 其他所需文件 服務地點
續領車輛牌照 TD558 - 接受副本 (*) - 郵遞申請(PST)或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車輛登記文件複本 TD151 -

以個人名義為登記車主-正本(身分證明文件)
以公司/機構為登記車主-接受副本(公司註冊證)

- (A) 各牌照事務處(L)
車輛牌照複本 TD151 接受副本 - (**) (B) 各牌照事務處(L)
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 TD184 接受副本 - - (C) 郵遞申請(P)或各牌照事務處(L)
更改車輛登記細節通知書 TD559 接受副本 - - (D) 郵遞申請(P)或各牌照事務處(L)
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TD318 - 接受副本 - - 郵遞申請(P)或各牌照事務處(L)或網上申請(GovHK)
車輛過戶通知書( 的士除外) TD25 正本 - 各牌照事務處(L)
轉移或保留車輛登記號碼 TD129 接受副本 -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L)
已在本港登記車輛改配登記號碼 TD148 接受副本 - - - 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L)
的士過戶 TD25A - 公司註冊證: 接受副本及身分證: 正本 - - 公共車輛分組(PV)
的士過戶申請書 TD336A 接受副本 - - - 公共車輛分組(PV)
公共小巴過戶申請書 TD336B 接受副本 - - 公共車輛分組(PV)
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豁免申領車輛牌照申請 TD 651 - 接受副本 - - (E) 郵遞申請(PL)或各牌照事務處(L)

註:

(A)  已毀損的車輛登記文件。
(B)  已毀損或載列的數字詳情變得不能閱讀的車輛牌照。
(C)  未滿期的牌照及車輛拆毀證明書或運送文件。
(D)  車輛牌照、車輛登記文件及證明有關細節已更改的文件。
(E) (1) 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
- 有關車輛維修商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
- 由相關車輛維修商發出就為該車輛訂購零件及預計送貨時間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

(2) 出廠年份已有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
- (如車輛存放於私人土地/車位,餘下存放期不少於一年) 就有關存放地點的業權證明書正本或副本 [及有關業權持有人就同意存放有關車輛所發出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如申請人並非業權持有人] (樣本);或
- (如車輛存放於租借停泊地點,餘下租借期不少於一年) 已簽署的租賃文件正本或副本

(3) 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 有關車輛經銷商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
- 有關車輛經銷商發出就寄賣有關車輛的書面證明/聲明正本或副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

因其他原因無法領牌的車輛
- 登記車主就因表格TD651指明原因以外無法為車輛領牌的情況所簽署的書面聲明正本(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樣本);及
- 相關證明文件(如適用)
(L)  牌照事務處的地址
(P) 郵寄申請:請寄東九龍郵政信箱 68115 號運輸署觀塘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成功申請的牌照/證件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PL) 你可郵寄你的申請至任何一間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符合規定,本署會於完成有關申請後將申請結果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PST)  郵寄申請:請寄沙田中央郵政信箱 79 號運輸署沙田牌照事務處。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本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成功續領的牌照以掛號信寄回給你。
(PV)  公共車輛分組: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
(GovHK)  網上申請 :請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辦理申請
(*) 若經網上申請續領車輛牌照,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後端支援下,如運輸署成功經聯會的網上系統即時核實車輛保險紀錄作為有效的證明,車主便無需上載保險單。保險公司向香港保險業聯會平台提供的汽車保險相關資料,一般要經過7個曆日,方可有效進行網上核實。
(**) 如車輛牌照上的數字或詳情變得不能閱讀,並非因為登記車主的過失,登記車主可帶同該車輛牌照,到各牌照事務處尋求協助。


注意事項

(1) 在車輛登記文件上必須載有登記車主簽署,而申請表格上的簽署必須與車輛登記文件相符(如以公司為登記車主,車輛登記文件必須由該公司所指定的授權人士簽署並加 蓋該公司印章,而申請表上的公司印章必須與車輛登記文件相同),否則本署將不會處理有關的牌照申請;
(2)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 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他/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以書面或遞交已填妥的運輸署表格(TD 559),將有關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3) 申請人在提交各類牌照申請時需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運輸署在收到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前,可暫停處理該等申請
(4)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5)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 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及
(6) 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請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