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领驾驶执照的要求
 
1.1   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 十八岁或以上;

 

  • 体格适宜驾驶﹝详情请参阅附件 1﹞;及

 

  • 在有关驾驶考试获取及格﹝详情请参阅第2第3节
1.2  商用车辆﹝即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的士、私家小巴、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及公共巴士﹞
 
  • 二十一岁或以上。

 

  • 体格适宜驾驶﹝详情请参阅附件 1﹞。

 

  • 申请人在申请当日起,须持有最少一年或以上有效私家车或轻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或申请人在申请当日起,须持有有效私家车或轻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而该执照是在完成有关暂准驾驶期后获发的。

 

  • 在有关驾驶考试获取及格﹝如适用﹞ : ﹝详情请参阅 第2节

 

  • 在过去五年并无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6条(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第36A条(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第39条(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第39A条(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制的情况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第39B条(检查呼气测试)、第39C条(提供样本以作分析)、第39J条(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第39K条(在体内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时驾驶汽车)、第39L条(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第39O(1)条(没有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第39S条(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所订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11条及第15条之规定,在申请及续领商用车辆正式驾驶执照时,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外的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并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所规限,但《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逗留期限除外。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身分证明文件,以作核实。
   
 

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

 
  • 除符合商用车辆的要求外,所有申领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须通过由本署举办的相关驾驶考试,及在运输署署长指定的职前训练学校修习并完成相关的职前课程,并获取该课程的课程证书,才可申领相关驾驶执照。课程证书内所指明的完成课程日期须为申请相关正式驾驶执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内。有关职前课程的详情,请按此连结
1.3  挂接式车辆
 
  • 除符合商用车辆的要求外,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中型货车或重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视乎该车辆的认可组合式车辆总重量﹞。
1.4  特别用途车辆
 
  • 除符合商用车辆的要求外,申请人必须持有与所申请特别用途车辆总重量相符之车辆类别的有效正式驾驶执照。
1.5  七十岁或以上申请人的附加要求
 
  • 年满七十岁或以上人士,必须递交一份由注册医生签发的「体格检验证明书」表格TD256,证明体格适宜驾驶及控制所申请的有关车辆类别。该体格检验报告必须于申请驾驶执照当日前四个月内签发。该表格TD256 可于各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索取,或在运输署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