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透过邮寄方式向运输署递交大部分车辆牌照及驾驶执照有关申请。
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程序
你可于运输署网页下载各类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有关的申请表格。你亦可在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邮政局或运输署的牌照事务处,或利用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提供的图文传真服务索取申请表格。
填妥及签笔签署申请表格后,请连同所需文件及应缴费用,邮寄(建议以挂号信)至有关运输署牌照事务处(请参阅表一)。
如果你的申请符合规定,运输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个工作天内将你所申请的牌证文件以挂号信寄给你(商用车辆驾驶考试申请除外)。
注意事项
(一) | 请小心阅读表格上的资料,确保表格已填妥及签署; |
(二) | 确保附寄各项必须的证明文件,例如地址证明及车辆登记文件(如适用)等文件; |
(三) | 如你经邮寄、投递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递交申请后四个星期仍未收到有关执照,请致电2804 2600与我们联络,以便作出跟进; |
(四) | 请勿邮寄或投递现金及身分证明文件正本。请用写上正确款额及书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 / 银行本票付款,并在支票/ 银行本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首4个字(包括英文字母及数字)]/ 车辆登记号码及日间联络电话; |
(五) | 确保已付清关于你或你的车辆的交通违例事项罚款; |
(六) | 如任何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先前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姓名、地址、电子联络方式或身分证明文件有所改变 ,他/ 她须在改变出现后72 小时内以书面通知运输署署长。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 元。如属姓名的改变或身分证明文件的改变,驾驶执照持有人/ 登记车主亦须将现有的驾驶执照正本( 如持有) 、驾驶教师执照正本( 如持有)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如持有) 、车辆牌照( 如持有) 及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 如持有) 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作修改; |
(七) |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登记的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记录,会根据你在运输署表格内填报的地址而同时更改; |
(八) | 如你在递交申请四个星期后仍未收到有关执照,请致电2804 2600与我们联络,以便作出跟进;以及 |
(九) | 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为使邮件能妥善送达本署,请确保邮件贴上足够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
查询
有关邮递申请书的问题,可致电有关牌照事务处查询(请参阅表一)。
运输署顾客服务热线2804 2600(24 小时服务)或浏览运输署网页http://www.td.gov.hk
表一:必须连同申请书递交的证明文件及邮寄地址
(甲)车辆牌照类
申请事项 | 申请表格编号 | 车辆登记文件正本 | 公司注册证/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风险保险单╱临时保单副本 | 费用 | 其他 | 邮寄地址及查询电话 |
---|---|---|---|---|---|---|---|
续领车辆牌照 | TD 558 | A | 乙 | ||||
车辆牌照复本 | TD 151 | - | B | 甲 | |||
取消车辆登记 | TD 184 | - | - | C | 甲 | ||
更改车辆细节 | TD 559 | - | - | D | 甲 |
附注:
A- | 如有关车辆须接受检验,请附上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及格证书或检验汽车机械及格证书的正本。 |
B- | 已损毁的车辆牌照(如适用者)。 |
C- | 未满期的牌照及车辆拆毁证明书或运送文件。 |
D- | 车辆牌照、车辆登记文件及证明有关细节已更改的文件。 |
甲- | 观塘牌照事务处,东九龙邮政信箱68115 号(电话:2349 0200 )。 |
乙- | 沙田牌照事务处,沙田中央邮政信箱79 号(请注明:续领车辆牌照)。 |
(乙)驾驶执照类
申请事项 | 申请表格编号 | 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 费用 | 其他 | 邮寄地址及查询电话 |
---|---|---|---|---|---|
申请学习驾驶执照(私家车及轻型货车) | TD 555 | - | 丙 | ||
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 TD 555 | - | - | 丙 | |
续领正式驾驶执照 | TD 557 | - | 甲 | ||
新领正式驾驶执照 | TD 557 | A | 甲 | ||
驾驶执照╱驾驶教师执照复本 | TD 106 | B | 甲 | ||
加领驾驶╱教授其他类别车辆执照 | TD 557 | - | A | 甲 | |
国际驾驶许可证 | TD 51 | D | 甲 | ||
更改地址 | TD 559 | - | C | 甲 | |
更改个人资料 | TD 559 | - | C | 甲 | |
续领驾驶教师执照 | TD 557 | - | 甲 | ||
申请学习驾驶执照(商用车辆) | TD 556 | - | 乙 | ||
加领学习驾驶其他类别车辆执照(商用车辆) | TD 556 | - | - | 乙 | |
驾驶考试(商用车辆) | TD 321 | E | 乙 | ||
申请学习驾驶执照(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 TD 555 | F | 丙 | ||
驾驶考试(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 TD 82 | - | 丙 | ||
新领/续领暂准驾驶执照 | TD 590 | A | 甲 |
附注:
有关各项申请所需文件的细节请参阅申请表格。
A- | 驾驶考试表格正本(只适用于加领专利公共巴士正式驾驶执照及新领或加领驾驶教师执照);及 |
有效的相关职前课程的课程证书正本(证书内所指明的完成课程日期须为申请相关正式驾驶执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内) (只适用于申领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 。 | |
B- | 已破损的执照(如适用);若执照将于四个月内届满或已届满起计三年内,可直接申请续领驾驶执照而毋须申领执照复本。若驾驶执照逾期超过三年将不能续领。 |
C- | 就更改不同的资料申请所需的文件亦会有所不同,详情请见申请表格。如属更改姓名或身分证明文件号码,请到牌照事务处柜位办理申请。 |
D- | 50毫米长40毫米阔的正面全新相同近照两张,照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头部不可戴帽或类似的其他物品。 |
E- | 运输署会在收到申请后,于十五个工作天内将考试详情以挂号信寄回给申请人。 |
F- | 须附上有关驾驶考试丙部(路试)排期信或同时申请丙部(路试)排期。 |
甲- | 观塘牌照事务处,东九龙邮政信箱68115 号(电话:2349 0200 )。 |
乙- | 沙田牌照事务处,沙田中央邮箱79 号。 |
丙- | 九龙牌照事务处,九龙长沙湾道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2 楼(电话:2150 7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