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試車牌照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車輛。試車牌照只供真正從事車輛製造、維修或經營者使用於駕駛持牌人管有的車輛作特定營運用途,但持牌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使用限制。

《2012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於2012年7月9日起正式生效。修訂規例除引入一款供左軚車轉口貿易使用的試車牌照外,亦改善了原有的試車牌照監管機制,以防濫用。

兩種試車牌照核准的用途分別為:

適用於駕駛非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紅牌) 適用於駕駛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藍牌)
  • 適用於能夠在本港登記及領牌的非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紅字
  • 核准用途:
    (i)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非左軚車輛
    (ii) 為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iii) 為作機械測試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iv)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適用於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藍字
  • 核准用途:
    (i)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左軚車輛
    (ii)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左軚車輛
    (iii) 駕駛為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記左軚車輛往口岸或邊境管制站